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十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露营经济业态规范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5-07-11 16:46 浏览量:

各县(市、区)文体旅、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商务、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全市露营经济业态发展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丰富休闲产品供给,有序引导露营休闲业态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推进露营经济业态规范发展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体育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露营经济业态规范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露营地及露营经济业态规范发展,依据文旅部等十四部门《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福建省文旅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引导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意见(试行)》(闽文旅规文〔2024〕1号)和《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31710-2015)、《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文旅部旅游行业标准,LB/T078-2019)、《生态露营地建设与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行业标准,LY/T2791-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全市露营经济业态发展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丰富泉州休闲度假产品供给,打造具有泉州特色的露营地和露营业态,满足多元化需求,至2025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一个露营业态标杆项目。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大众休闲度假需求,提供露营休闲设施和露营服务的营利性经营主体。

  三、设置要求

  (一)选址合法合规。露营地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政规范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露营必须设置专门的露营区域,并对设定区域进行安全评估。设立的露营区域所在场地的地形相对平整,避开滑坡、洪水、高压电等灾害易发地段,以及存在有害动植物或生态脆弱区域。避开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储放地、高压电设施以及高层建筑物和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

  (二)突显本地特色。各县(市、区)可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郊野公园、生态公园、滨海沙滩和开放休闲用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区域,提供露营服务。重点依托本市“一县一溪一特色”田园风光建设成效,与世遗文化、海丝文化、闽南文化、侨乡文化等特色相结合,通过资源挖掘、文化赋能和项目开发,培育具有场景差异化的露营经济业态。

  (三)依法规范经营。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涉及食品经营、营地住宿、文化演艺、高危体育项目等需要审批的应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生产经营相关规定。

  (四)安全应急管理。露营区域应设置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明确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咨询与投诉渠道、场地提供方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监控摄像头、保安、保洁人员,并在人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露营区域设立应急救援点,配备救援设施、消防器材和常用药品;开展夜间露营应具有亮化功能、报警设施及专人值班。

  (五)加强基础保障。露营区域应连通和保障生活用水,配置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维持区域内良好的卫生和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的露营区域提供新能源充电、自动售卖等服务。

  四、重点任务

  (一)优化规划布局。要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加大露营地规划指导和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力度。在编制城市休闲和乡村旅游规划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科学布局营地建设,保障各类营地供给。需要独立占地的经营性营地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协调一致。各县(市、区)要依托山地、滨海、生态等资源富集地,公布一批可供发展露营经济业态的区域。

  (二)提升服务品质。大力发展多种营地形态,满足多样化露营需求,推动露营经济业态持续发展。推进“文旅+”“+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充分挖掘海丝文化、闽南文化等文化资源,鼓励和引导营地与文体、演艺、美育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节事赛事活动,与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融合,充实服务内容,丰富露营休闲体验。鼓励提升营地配套餐饮、活动组织等服务,提高露营休闲品质。结合我市“五个美丽”等乡村建设,拓展“泉乡好货展示展销”“泉乡有戏艺起来”等活动,精心打造“露营+采摘”“露营+集市”“露营+美食”“露营+艺术”等新业态,推动农文体旅深度融合,助力乡村振兴。

  (三)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旅游行业标准等的宣传贯彻力度,不断研究制定完善标准体系、着重标准实施,引领产品服务提质升级。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从财政、规划、用地、宣传等方面加大对露营地建设给予政策和资源倾斜。

  (四)做好宣传推广。鼓励各类媒体加强对露营旅游休闲的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树立健康文明的露营旅游休闲消费观念,推广大众露营文化,培育大众露营市场。推出一批在增进精神文明、传播优秀文化、倡导绿色旅游和促进青少年教育等方面有积极意义的露营旅游休闲典型案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策划推广露营休闲精品线路,组织开展露营展示等地方性活动,在相关活动和展会中增加露营展示推介交流内容。

  (五)强化安全管理。露营旅游休闲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防范措施,遵守消防、食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防汛、防灾、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应急预案,配置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设置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人流、险情、灾情研判,做好安全提示和信息发布。禁止在没有正式开发开放场所接待旅游者,违规开展露营活动。推动营地上线平台导航,安装摄像头等安全管理设备。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五、组织保障

  露营地按照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

  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承担场地使用管理责任,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的主管部门承担主管责任。

  市文旅局做好露营地政策制定、宣传引导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A级旅游景区内露营业态的行业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露营地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落实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做好露营地建设空间保障,指导选址时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指导沿海县(市、区)做好露营地涉及沙滩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露营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合规盘活利用农村闲置资源用于露营相关产业发展。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露营地林地占用审批;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加强林地(林区)露营地经营主体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管控要求,做好露营地的选址指导和涉河涉水事项审批。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露营地餐饮业态的行业管理。

  市卫健委负责依法指导各县(市、区)对露营地范围内需要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切实加强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做好露营地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加强露营地内获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对露营地涉及的高危体育项目进行审批、监管和指导;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露营地内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等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露营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规范配置;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露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公共厕所的保洁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露营地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制定推动露营地及露营经济业态规范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服务流程,探索“露营+”发展模式,打造特色鲜明的露营业态标杆项目,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在政策引导、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安全保障等方面同向发力,推动形成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

  本意见施行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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