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文旅规〔2024〕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11月18日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出台背景
(一)背景依据
2024年元月,泉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2024年2月,泉州市政府制定了《泉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方案》),提出要推动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实现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大力发展文旅经济。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落实《示范城市方案》,助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加强世遗泉州城市品牌建设,有效保护和规范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聚力打造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典范城市、全国最具烟火气旅游城市、世界海丝多元文化旅游目的地,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六章二十七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
第二章:使用申请。明确使用方式的类型及其适用情形、申请流程和遵循原则;
第三章:使用审查程序。明确审查内容、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使用范围、使用要求;
第四章:使用撤销、变更、续展。明确使用撤销、使用变更、使用续展的情形和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和内容;
第六章:附则。明确《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管理规定》主要亮点
(一)明确公益使用和有偿使用等情形及其申请流程。在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行业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的文旅创新创意、城市营销推广、志愿服务、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的,应当向管理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管理单位对上述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请市文旅局审核同意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市场主体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应当向管理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管理单位对上述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请市文旅局审核同意后,签订文旅产业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合同,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主体即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
(二)明确形式审查中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不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供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申请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危害国家安全、违背公序良俗、妨害公共利益或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明确暂停和停止使用授权的情形。对超授权范围使用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的;使用主体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使用授权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使用监督检查等情形的予以暂停其使用资格。上述问题整改后,经管理单位确认同意,即可恢复使用主体的使用资格。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使用资格。退出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体系的主体、产品和地理标志,被授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标识。
(四)明确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单位职责。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体系,将授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及相关产品纳入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体系,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发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的监管。管理单位应配合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文旅产业知识产权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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