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旅产业 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4-12-10 15:58 浏览量:

各县(市、区)文旅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加强世遗泉州城市品牌建设,有效保护和规范泉州市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现将《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8日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加强世遗泉州城市品牌建设,有效保护和规范泉州市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和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分别负责文物类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知识产权的管理。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对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管理使用依法依规实行监督管理。

  未经管理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所述知识产权是指管理单位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申请注册,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专有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客体。

  (四)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体系,将授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及相关产品纳入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体系,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发布。

  二、使用申请

  (五)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可通过公益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进行使用。

  申请需要的材料和时限由管理单位制定申报指南,报泉州市文旅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专班审核同意后,予以明确。

  (六)在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行业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的文旅创新创意、城市营销推广、志愿服务、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的,应当向管理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管理单位对上述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请市文旅局审核同意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

  (七)市场主体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应当向管理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管理单位对上述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请市文旅局审核同意后,签订文旅产业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合同,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主体即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

  授权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授权使用的权利种类;

  2.授权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授权使用合同中授权人未明确授权的权利,未经授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八)申请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主体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信息、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声明承诺。

  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主体应当对其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的产品质量负责。

  三、使用审查程序

  (九)管理单位依据本规定对收到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次性通知申请主体需要补正的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形式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2.申请材料提供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3.申请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危害国家安全、违背公序良俗、妨害公共利益或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对受理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申请,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实地核查,申请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审查合格的,管理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主体。

  (十一)公示期间,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实名对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申请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管理单位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可以在收到异议内容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单位提交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管理单位应当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主体和异议人。

  (十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单位在公示期满后核准使用申请,并发布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公告。

  (十三)使用范围:审核同意并纳入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体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授权在其生产经营和活动场所、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相关材料中使用经市文旅局审核同意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相关标识。

  (十四)未经审核同意并纳入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相关标识。

  (十五)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相关标识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图案使用,不得更改图案的比例关系和文字,在应用辅助色时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十六)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主体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形式和内涵,维护标识形象,不得利用知识产权相关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

  (十七)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主体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挪用、转让或变相转让管理单位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权。

  四、使用撤销、变更、续展

  (十八)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单位提出撤销使用授权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管理单位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使用授权并进行公告:

  1.公告后发现有本规定明确不予授权情形的;

  2.确有证据证明其对国家安全、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构成危害的;

  3.以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知识产权使用授权情形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十九)在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中,存在轻微问题的,由管理单位对使用主体进行约谈。

  出现下列情形的,暂停对使用主体的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授权:

  1.超授权范围使用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的;

  2.使用主体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使用授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使用监督检查的;

  4.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

  上述问题整改后,经管理单位确认同意,即可恢复使用主体的使用资格。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使用资格。

  (二十)退出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体系的主体、产品和地理标志,被授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标识。

  (二十一)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主体因更名、并购、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更名、并购、分立、合并等程序一个月内,向管理单位重新申请知识产权使用授权。

  原使用主体变更后,须重新申请授权,未经重新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使用授权的,不得使用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

  (二十二)有偿使用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授权使用合同到期如需继续使用,使用主体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单位重新提出使用申请,经市文旅局核准登记后,另行签订文旅产业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合同,并发布公告。

  五、监督管理

  (二十三)市文旅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的监督管理。

  公益使用应当保证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的公益性。有偿使用应当保证使用相关产品质量。

  (二十四)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的监管。

  管理单位应配合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文旅产业知识产权进行专项检查。

  (二十五)对违规使用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伪造或冒用管理单位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相关标识的,应该根据情况,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二十六)本规定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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