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林德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6-11-06 17:14 浏览量:

林德进:

经查,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你作为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8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文综罚告字〔2026〕4-0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6年11月2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时间:2026年6月9日至2031年6月8日。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文综罚字〔2026〕4-05号

      2.《行政合规建议书》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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