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文综罚字〔2026〕4-01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你作为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以下管理措施: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期限5年(自2026年6月9日起至2031年6月8日止)。你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后,可依据《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告知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闽泉文旅信决〔2026〕0008号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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