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26-09-08 18:21 浏览量:
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文综罚字〔2026〕4-01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以下管理措施:1.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2.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期限3年(自2026年6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你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后,可依据《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告知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闽泉文旅信决〔2026〕0007号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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