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进:
经查,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你作为福建天之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2026年8月18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文综罚告字〔2026〕4-05号(详见附件),现告知你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时间:2026年6月9日至2031年6月8日。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文综罚告字〔2026〕4-05号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8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