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福建省泉州市景海旅行社有限公司质保金交存数额的公告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4-10-28 15:38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旅行社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经旅行社申请,征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旅行社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福建省泉州市景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符合规定,我局经研究同意其将旅游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特此公告。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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