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文物和世界文化 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4-01-29 16:10 浏览量: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体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教育文体旅游局:

  为促进泉州市文物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现将《泉州市市级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2日

  

泉州市市级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泉州市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

  (四)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在申报、审核、执行、监督和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五)专项资金由泉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文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申报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市文旅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申报细则,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督促并指导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负责按规定健全完善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预算项目库管理;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1.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按规定配合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3.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物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自评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七)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1.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支持我市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等规划编制、监测、日常保养维护及文物保护工程、遗产价值体系及相关保护的课题研究及相关书籍出版、“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数字化保护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支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无法予以补助或补助资金不足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日常保养维护及文物保护工程、“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数字化保护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支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无法予以补助或补助资金不足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日常保养维护及文物保护工程、“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数字化保护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支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养维护及文物保护工程、“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数字化保护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5.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支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抢救性维修等项目。

  6.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支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本体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项目。

  7.支持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库房和展厅保管条件改善项目;市直国有博物馆日常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项目。

  8.文物征集及陈列展览展示支出。主要支持国有博物馆文物征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展览展示、文创开发及免费开放补助等支出。

  9.文物保护研究宣教等。主要支持文物资源建设、考古调查与研究、文物保护利用的合作交流融合发展、文物保护宣传推介、考古及文物保护相关成果出版、国家级期刊编撰出版、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督察监管等文物保护相关活动支出。

  10.规范行业发展项目等。主要支持文博人才培养与交流、文物资源普查、文物相关政策法规研究、行业监管、普法执法、安全生产及标准化建设、文物活化利用等支出。

  11.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项目。

  12.按属地原则,文物保护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保障。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八)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不包括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等支出。

  (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主要采取定额、定项等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文保单位或重要文物点、博物馆等予以支持,补助标准视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情况而定。

  1.世界文化遗产点(以下简称“世遗点”)、市直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安全、消防、保养保洁等日常维护。其中世遗点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规模每处每年原则上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市级文物单位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根据规模每年原则上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市直国有博物馆的安全消防、馆藏文物保养、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日常保洁维护等,根据规模、级别每个博物馆每年原则上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市直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本办法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专项补助。

  4.非市直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视情给予补助。其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处原则上补助不超过15万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每处原则上补助不超过5万元。

  5.其他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项目视情给予补助,原则上按项目造价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三、申报与审批

  (十)市文旅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提交市文旅局,不得越级申报。市直单位项目直接提交市文旅局。

  (十一)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泉州市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

  2.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泉州市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请示文件、项目汇总表、项目方案及对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十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合规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当账证健全、依法纳税,申报截止日之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三)市文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

  (十四)  市文旅局负责细化绩效目标并随专项资金同步下达,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约束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局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十五) 各县级财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切实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备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十六)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动、终止或撤销的,应报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局批准,涉及保护方案调整的需经方案批复部门同意,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统筹。对于存在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擅自改变项目内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三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十七)专项资金使用中如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项目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其管理、使用和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9〕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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