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6-2500-2026-00011
    • 备注/文号:泉文旅规〔202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6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6-07-10 08:50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泉州市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实施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泉州市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实施暂行规定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7月6

     

     

            附件

     

    泉州市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实施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领域是指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领域。

    二、本规定所称“首违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坚持包容审慎与严守底线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实行清单化管理。纳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泉州市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事项,可以适用“首违不罚”。

    五、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违法行为被视为初次违法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两年内无针对当事人同一行为的违法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属于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者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并及时消除,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消除包括相对人当场消除,或在执法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消除。执法机关限定消除危害后果的时间,需综合考量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者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

    (三)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要具备整改条件。及时改正指相对人当场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在当事人真心悔过的情况下,结合具体案情以当事人“承诺依规”视为“及时改正”。

    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对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危害后果轻微”进行认定,重点收集能够认定危害后果轻微”事实的证据材料,规范实施“首违不罚”工作。

    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能够当场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要求相对人立即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对人配合执法活动,立即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调查终结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查处的不能当场改正、或者危害后果不能当场消除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经营主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限定期间不超过15日,且在限定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相对人整改达到“及时改正”要求的,调查终结后,按照普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未达到改正要求的,应当依法查处。

    九、相对人及时改正后,同种违法行为再次被发现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对再犯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作出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决定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督促提醒其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实施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本规定试行两年,自2026年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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