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6-2500-2026-00010
- 备注/文号:泉文旅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6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暂行规定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7月6日
附件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公正、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适用本规定。
三、违法所得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的普遍授权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当事人基于违法行为直接取得、已实际收取的款项,以及违法交易已履行完毕、债权已确定的应收未收款项,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收入。
因代他人收取费用而获利的,获利部分应当计入收入。
六、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以及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但在没收时应当予以抵扣。
七、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的审计、评估等工作。
第三方机构对审计、评估等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援用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中确认的数据、经过审计的生产经营数据等信息,经综合判定后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参考。
九、当事人有权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定的违法所得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纳。
十、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
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试行两年,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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