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3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司法局要求,对由我局负责实施及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现就后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底,由我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件。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属于文旅部门法定职责范围;未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管理事项;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也无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文件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经评估,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以我局名义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如下: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布 时间 |
评估 结论 |
1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泉文旅〔2019〕300号 |
2019年10月29日 |
继续执行 |
2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
泉文旅〔2021〕146号 |
2021年10月30日 |
继续执行 |
3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
泉文旅规〔2022〕1号 |
2022年11月2日 |
继续执行 |
4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
泉文旅规〔2024〕1号 |
2024年1月15日 |
继续执行 |
5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泉文旅规〔2024〕2号 |
2024年4月30日 |
继续执行 |
6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泉文旅规〔2024〕3号 |
2024年4月30日 |
继续执行 |
7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泉文旅规〔2024〕4号 |
2024年11月18日 |
继续执行 |
8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演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泉文旅规〔2024〕5号 |
2024年12月16日 |
继续执行 |
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体情况
此次评估,我们主要对以我局名义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文旅〔2019〕300号)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执法检查公开、公正、透明,为群众提供健康、安全、规范的文化市场环境,我局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2024年以来,全市共开展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321次,共抽取各类经营单位1491家次,抽查涵盖了文化(文物)、旅行社、广播等多个领域门类,涉及鲤城、丰泽、洛江、晋江、石狮、南安、惠安、永春、德化、泉州台商投资区等区域,发现违规经营行为4起,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评估,该文件继续施行。
(二)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泉文旅〔2021〕146号)
我局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在文化市场领域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定《泉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内全市统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受委托执法的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泉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相关的案件数为4件,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件,减轻行政处罚事项3件,减轻企业经济负担7.95万。经评估,该文件继续施行。
(三)《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泉文旅规〔2022〕1号)
我局持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组织开展系列执法行动,整治市场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为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全市通过双随机抽查、日常执法巡查、多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共出动执法人员20365人次,检查经营场所8231家次,立案168起,罚款金额191.5万元。市本级共计出动执法人员3608人次,检查文旅市场1442家次,立案62起,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经评估,该文件继续施行。
(四)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文旅规〔2024〕1号)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规范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文化企业的竞争力和总体实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制定《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当年开展了第十批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和往届获评单位开展复核工作,福建泉州振跃工艺品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获评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等140家单位通过复核,保留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该规定的出台取得了很好的引导规范效果,截至目前,泉州市现有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150个。经评估,该文件继续施行。
(五)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文旅规〔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制定了《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要求及过程。2024年评选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新增60个市级非遗项目,新增11个扩展非遗项目。经评估,该文件继续施行。
(六)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文旅规〔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制定了《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要求、过程及管理。2024年启动第九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选工作,已收到超百名传承人申报。经评估,该文件继续施行。
(七)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文旅规〔2024〕4号)
认真落实《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加快推进全市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成立泉州市文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班,主要负责指导各主体申请涉及文旅公共资源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依法对相关名称、宣传语、建筑外观等进行保护,规范授权、管理和使用。实施文旅产业公共资源商标保护利用“四个一批”。即“公布一批”,对全市已注册的文旅产业公共资源商标进行公布;“注册一批”,对有价值的文旅产业公共资源商标进行注册保护;“撤销一批”,对恶意抢注、使用不符合遗产价值的文旅产业公共资源商标申诉撤销;注册一批;“追回一批”,对还未注册成功,但对泉州文化遗产保护有利的文旅产业公共资源商标予以追回撤销一批。经评估,该文件继续施行。
(八)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演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文旅规〔2024〕5号)
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激发演艺市场活力,加大对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支持力度,促进泉州演艺市场繁荣发展。据测算,2023年以来泉州市已成功举办五月天、邓紫棋、张学友等大型演唱会50场(其中,2023年15场、2024年35场),观演规模超80万人次,带动餐饮、住宿、旅游等产业消费超100亿元,多场大型演唱会外地观众占比均超过50%。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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