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文旅规〔2024〕3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于4月30日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20年4月,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和授权,“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2年11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市和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认定、退出机制,及时公布、更新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指导、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二、目标任务
为了全方位落实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政府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要求,传承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和传承,规范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市文旅局在2010年版《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情况,修订完成本办法。
三、《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项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认定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申报规则、申报材料及认定遵循的程序;
第三章: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主要明确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评估考核和退出机制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施、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四、《认定管理办法》主要亮点
(一)明确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鼓励在泉州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享有的权利是: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依规定获得传承人补贴,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其履行的义务是: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密切关注项目生存状态,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并向所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该项目保护的建议;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传承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方面的调查、记录、整理、保护、发展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传承情况。
(四)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情形的。
五、范围期限
本政策范围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有效期限为2年。
六、注意事项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必须首先是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由市直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泉州市文旅局推荐。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如各级文旅部门、非遗保护中心专职从事非遗工作但不掌握具体非遗项目技能的工作人员。鼓励在泉州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七、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许,电话:2211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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