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旅经济发展大会政策汇编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3-10-09 08:51 浏览量:

  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促进

  第三章 保障和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泉州多元文化内涵,发挥世界遗产城市、东亚文化之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全域促进、共建共享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文化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产业,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由国内法律、文化遗产、建筑园林、文化创意设计、酒店民宿、智慧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文化旅游发展的顶层设计、规划编制、招商选资、考核评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整合,突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和华侨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综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文化旅游线路和精品赛事活动。培育“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等文化旅游品牌,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文化旅游宣传计划,开展文化旅游推介工作。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

  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支持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促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生态的要求,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本市促进文化旅游发展政策、文化旅游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文化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整合沿线史迹遗址、人文自然景观,开发具有泉州特色的世界遗产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依托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泉州中山路、西街、城南和晋江五店市、永春五里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功能,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泉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南音、木偶戏、铁观音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推动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列入旅游线路,开发具有泉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丰富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方式。鼓励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市、鲤城区以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古城集散、交通换乘、信息导览等服务功能,加快建设中心城区旅游集散中心,加强停车换乘设施建设,提供多种交通接驳方式。突出古城文化保护等核心功能,盘活古城建筑和空间,推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区建设。

  鼓励利用老街巷、古厝、工业遗存等场所,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等文化服务功能载体,开发富有闽南韵味的古城文化旅游产品。加强泉州古城文化标识的宣传推广,提升泉州古城文化旅游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在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乡村文化旅游。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挥乡村山海生态、古厝、民俗、非遗、美食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展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避暑疗养等乡村文化旅游活动。支持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建设乡村文化产业馆、体验馆等文化旅游项目,举办乡村文化旅游节等特色节庆活动。支持将当地特色农副产品、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乡村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滨海旅游发展空间和海上看泉州线路,推进滨海岸线和景观带建设,深度开发海上观光、沿海特色民俗服饰体验、海洋科普研学、渔家体验等滨海文化旅游产品,完善码头等滨海文化旅游配套设施,开发高品位滨海休闲旅游度假区,打造滨海度假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工业文化特色,大力发展工业文化旅游。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等开展工业旅游,引导工业旅游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融合发展,支持鞋服、陶瓷、茶、醋、香、雕艺、藤铁、石材等特色工业企业开发观光工厂、工业博物馆、工业文化体验馆、工业研学科普中心等工业文化旅游项目。

  文化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文化旅游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推广,采取相应支持措施,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工业文化旅游集群化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体育用品品牌优势,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开发多元化体育文化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旅游,打造南少林武术、舞龙舞狮等传统特色体育竞赛表演项目,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世界遗产点、博物馆、科技馆、红色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场所,建设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发海丝、非遗、晋江经验、红色文化等研学主题文化旅游精品线路。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计划。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吸引省内外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

  (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三)组织旅游演艺、艺术展览、民俗和旅游节庆活动;

  (四)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五)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六)其他能够展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宗教文化和华侨文化等泉州多元文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等政策措施,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文艺院团等合作共建研发和流通平台,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研发、推广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支持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等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园区,开展常态化演出。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创新泉州“古早味”美食产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建设泉州特色美食品牌店、休闲街区等。鼓励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泉州美食内涵。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加强泉州美食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服务活动。鼓励依法利用红砖厝、番仔楼、骑楼建筑等传统特色建筑开办民宿。

  推行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由所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集中办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属地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促进民宿发展指导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民宿发展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开展文旅惠民季、文创市集等活动,培育新型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打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拓展消费新空间,促进文化旅游休闲消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夜间经济文化旅游品牌,支持夜市、夜游、夜购、夜演等夜间消费业态发展。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鼓励利用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夜市活动场所,引导发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景区(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建设、修缮和提升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汇聚各类老字号商铺,增加城市人文景观和商业功能,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增长。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整合资源、技术创新、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国有文化旅游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发展新型市场主体,开展文艺、教育、康养等领域与旅游的跨界融合运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文化旅游产业投入、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效益作为其所出资的国有文化旅游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行社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客源,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出台招商奖励政策,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政策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

  鼓励高星级酒店投资和建设,在信贷支持、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文化旅游资源整合,推进跨区域合作,消除跨区域文化旅游服务障碍。增强与华人华侨聚居地、台港澳的文化旅游交流互动,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

  第三章 保障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文化旅游发展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加大文化旅游的经费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基金,重点支持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宣传推广、文化旅游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人才培养引进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稳岗的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文化旅游人才队伍。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考试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鼓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文化旅游专题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林、用海指标,满足文化旅游项目的合理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以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每年盘活利用一定数量的低效用地依法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依法开发建设文化旅游项目。支持企业依法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或者闲置生产装备、设施,在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支持建设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重点的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依法使用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依法使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

  支持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并且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的用海方式,开发海洋文化旅游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游客中心、休闲驿站、交通集散服务设施等,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投诉、救援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结合道路规划建设,打造风景旅游道路;完善古城串联其他景区景点的交通网络,优化机场、车站、码头到旅游集散中心的交通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文化旅游交通标志。

  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酒店等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和配备咨询站、停车场、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支持与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合作对接,开发综合性文化旅游智慧服务平台,向旅游者无偿提供线上全域导览信息以及服务质量评价、消费警示、投诉等文化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实现文化旅游服务、旅游体验和旅游营销的智慧化、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文化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支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文化旅游应急救援,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的办理机制。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游客中心、酒店、购物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布文化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文化旅游巡回审判点、警务室等,及时化解旅游纠纷矛盾,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文化旅游投诉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在从事文化旅游活动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提升我市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泉州实际,提出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如下:

  一、鼓励投资设立影视企业。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发展影视园区,支持本市企业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后期制作基地或影视产业园区。园区或基地、影视小镇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我市。在我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前2年、再3年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60%给予奖励。存量影视企业自2021年起按其年度增量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开展创作、设计、制作、策划等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以约定提供一定面积的场所供其使用,可以约定由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三、奖励优秀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对反映泉州题材、讲述泉州故事影视剧本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完成拍摄并正式公映的优秀影视剧本再给予奖励30万元。单个剧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泉州影视企业、工作室、个人售出剧本的,按其对应应税行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对泉州影视企业或在泉工作的剧本创作者创作的影视剧本,拍摄成品已获公映(发行)许可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创作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泉州影视企业购买反映泉州题材的影视剧本(经制作播出后),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予以购买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在泉州设立影视服务企业。新设影视服务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再3年减半奖励;影视服务企业引进影视剧组、影视资源,在泉州实际拍摄周期累计超过5天的,由所在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协助支持,并可以每天给予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8万元(需影视作品上映后方可申报领取)。

  外地影视剧组来泉取景,拍摄带有可辨识的泉州外景影像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影视剧,影视作品上映后,票房达到1000万元或完映3个月后豆瓣评分达到7分及以上的,按实际播出每分钟给予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我市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六、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在泉州设立发行机构从事发行工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前三出品方出品的影视作品(只认定1家泉州企业,且股权占比不低于20%,并实际产生业务收入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

  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1000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影进入央视六套黄金时段(20点~22点,下同)首播的,奖励30万元,其他时段首播奖励20万元。

  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央视其他时段或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连续剧,在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企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分账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七、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10%给予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在泉州举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节展活动并经报备,按场地租金、会展费、宣传费等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200万元。

  九、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

  支持在泉高校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我市的影视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推荐和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实际参与影视作品拍摄1部及以上,按500元/人给予培训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影视机构组织参加在泉州的影视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影视机构培训补贴。影视从业者参加在泉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十、对经确认为重要的影视园区建设、重大题材的影视项目、重点影视人才培养、影视企业职工购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十一、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文改办、文旅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主动融入“海丝名城、智造强市、品质泉州”建设,优化空间布局,丰富产品供给,提升公共服务,构建世界海丝文化休闲旅游目的地。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旅游总收入超过2000亿元,旅游收入年均增速保持两位数以上,旅游经济贡献率持续提升,“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品牌影响力、美誉度进一步提升,主客共享世界遗产城市的宜居之美、文化之美、品质之美。

  二、工作任务

  (一)增强旅游发展动能

  1.优化发展格局。构建“一湾两带六集群”全域旅游发展格局,突出泉州古城旅游发展核,推进环清源山文化旅游圈要素集聚,培育环泉州湾“海丝”文化旅游区;优化蓝色滨海旅游休闲带、绿色康养旅游休闲带,发展主题度假、休闲体验经济。推进文旅为特色产业赋能,深化发展“时尚工旅”“滨海雕艺+旅”“茶+旅”“香+旅”“瓷+旅”“石+旅”六大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一县一特色节庆”,打造“滨海时尚旅游节”“山地生态旅游节”,打响“海丝国际艺术节”“闽南美好生活嘉年华”品牌。〔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举〕

  2.保障空间供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旅游建设用地布局。聚焦“遗产旅游”,区分遗产区内、外两个地理单元,打造功能互补的产业生态圈。遗产区内,优化系列遗产价值主题的展示方式,适度开展遗产旅游、研学旅游。遗产区外,预留发展用地,完善集散、交通、食宿、购物等要素配套,实现遗产旅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文旅局)

  3.完善交通网络。构建“快进慢游”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吸引更多航空公司在泉开辟航线和建设基地,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航线,提升境内外游客来泉通达性,加大对节假日和高峰期旅游交通服务力度。加强国省干线与4A级及以上景区的便捷连接,开通到4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专线,争取覆盖到3A级景区,实现机场、车站、码头到主要景区公共交通无缝对接。国省干线公路和通往景区公路增设一批观景台、休闲驿站、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自驾游服务和休闲功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泉州晋江国际机场)

  4.加强要素建设。推广泉州美食,打造本地特色餐饮、小吃品牌店;建设特色美食休闲街区。鼓励度假酒店、精品主题酒店、房车营地等住宿设施建设。发展主题咖啡餐吧、复合型书店、沉浸式剧场、文创体验等休闲消费业态。支持传统老字号、非遗工艺、农土特产、工艺美术创新开发,鼓励“博物馆+文创”“非遗+文创”研发,举办“润物无声”文创旅游商品设计大赛,发展旅游购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

  (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5.做强“世遗”旅游。发挥“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品牌效应,编制世界遗产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以古城为核心,串联其他世界遗产点,以泉州古城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抓手,完善旅游集散、停车、交通换乘、信息导视、讲解等服务要素,打造世界遗产引领的旅游目的地,形成强大世界遗产IP。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发展世界遗产文创,做强古城数字文创经济,发展首店经济以及演艺、夜游、美食、购物、住宿等文旅业态,将非遗项目与传统风貌建筑空间有机融合,打造非遗展示、体验空间,建设古城活态博物馆。实施古城古镇古村落古街区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资委、城管局,市交警支队)

  6.做大滨海旅游。发挥滨海景观优美、文化内涵深厚、惠女风情独特、商贸资源突出和著名侨乡等优势的叠加效应,加快小岞生活艺术岛、崇武半岛、八仙过海(二期)、十里黄金海岸、深沪—围头湾等项目建设,推进惠屿岛、大坠岛、大佰岛等旅游开发,鼓励滨海运动俱乐部和海洋运动基地建设,做优滨海旅游度假产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资源规划局、海洋渔业局)

  7.发展乡村旅游。依托自然生态、休闲农业、特色古厝、民俗文化、活态非遗和特色美食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结合乡村振兴示范线建设,积极培育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金牌旅游村、休闲农业示范点,推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鼓励县域出台政策措施,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

  8.繁荣夜间旅游。鼓励各地培育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增加步行街文旅消费元素,发展购物、餐饮、娱乐、文创、演艺等业态,打造网红消费热点,增设夜间临时停车场和公交线路班次配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城管局)

  9.壮大商展旅游。利用生态、人文及气候条件良好且商贸发达的大环境,发展会议酒店,增强专业化运作能力,创新服务理念,出台奖补政策支持企业举办各类年会,有效吸引企业高管等高端客源来泉办会、旅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拓展研学旅游。统筹安排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将研学活动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以闽南文化为纽带,发挥台港澳侨资源和祖地优势,开展探亲寻根谒祖游学活动。打造研学旅游目的地,策划推广研学精品线路。借助市、县两级非遗馆以及非遗传习所、非遗传习中心,开展“非遗+研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文旅局,市委台港澳办,市侨联)

  11.发展红色旅游。依托叶飞故里红色旅游区、中共福建省委旧址(德化坂里)、永春党内政治生活馆、林俊德纪念馆、安南永德苏维埃政府旧址、莫耶故居、围头战地文化渔村等红色资源,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丰富红色旅游教育场景、形式和内容,提升讲解水平,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12.推进“旅游+”“+旅游”融合发展。发展康养旅游,开发特色医疗、温泉疗养、中医药养生、森林康养等健康旅游产品,培育一批省级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职工疗休养基地。发展体育旅游,发挥泉州体育用品品牌优势,依托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国际大体联足球世界杯、环湾自行车赛等系列赛事,发展体育赛事经济,支持航空运动、马拉松、自行车、徒步、沙滩排球等体育运动大众化产业化发展。发展工业旅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工业博物馆,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培育一批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金牌观光工厂。(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工信局、卫健委、体育局,市总工会)

  13.发展旅游演艺和音乐产业。引进大型演艺秀、闽南特色风情文化剧场等商业演艺项目,鼓励发展中小型、主题性、沉浸式、定制类演艺产品。探索市属专业文艺院团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演艺项目,整合资源,创排和运营适合旅游市场的特色产品。支持泉州大剧院、泉州歌舞剧院、泉州影剧院、晋江大剧院等引进更多国内外一流精品剧目。鼓励各类演艺机构依托旅游景区及演艺场所开展主题和节庆表演。鼓励引导民间艺人和文艺爱好者参与街头文化表演,将音乐艺术表演融入休闲空间,提升城市文化品位。(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国资委)

  14.发展影视产业。用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10号),加快影视与文旅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影视小镇,举办影视节展活动,吸引影视企业在泉生产创作一批有影响力的影视剧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

  (三)做强旅游市场主体

  15.培育龙头企业。支持文旅企业通过整合资源、技术创新、品牌输出、跨界经营、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对股改、挂牌、上市的企业,市、县两级实施分阶段奖励。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开发。盘活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的闲置资产,支持国有品牌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文旅局、金融监管局、国资委)

  16.突出招大引强。突出补链强链延链,创新旅游产业链招商机制,坚持招大引强,针对旅游住宿、旅游演艺等重点领域,策划旅游招商项目。加强与知名旅游集团和管理服务品牌企业合作,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支持我市企业以合资、合作经营方式,引进世界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全国旅游企业集团20强等知名企业来泉投资重大旅游项目。鼓励各地用好组合政策,实施精准招商,做好全要素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发改委、商务局、国资委)

  17.打造一批标志性产品和项目。加快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公园、刺桐古港、泉州古城、古城数字文创动漫基地、龙头山、梧林传统村落、黄金海岸国际度假酒店、成功文化产业园、小岞生活艺术岛、东方大港·宋元中国海丝演艺城邦、永春山居度假村、红旗坊、八仙过海等标志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发改委)

  18.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支持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19.实施景区提升工程。支持泉州古城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面提升A级景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智慧景区、讲解等软硬件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开设“大众茶馆”、德化陶瓷等特色商品体验馆,在4A级及以上景区、休闲街区周边布局精品主题酒店。支持石牛山创建5A景区,力争到2025年实现“县县有4A”。(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资源规划局、商务局,清源山管委会,泉州文旅集团)

  (四)激发旅游消费潜力

  20.拓展消费市场。以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为抓手,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全面提升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引导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泉州特色商品体验店。旅游购物便捷化,推广“现场下单、物流交付”新模式。优化邮政服务设施布局,在主要景区、街区布局建设邮政服务网点和邮筒设施。(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21.激活“本地游”消费市场。鼓励“泉州人游泉州”,支持各县(市、区)举办文旅惠民季、文创市集等活动,支持酒店、景区、旅行社等联合推出旅游优惠卡。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支持组织职工疗休养、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务局,市总工会)

  (五)加强旅游品牌营销

  22.加强旅游数字营销。强化“宋元中国·海丝泉州”品牌引领,整合政府、旅游市场主体和社会媒体资源,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动推广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品牌推广格局和市、县两级品牌体系。用好抖音、微信、微博、头条等新媒体平台,讲好泉州故事。积极与在线旅游头部企业合作,提高传播力和游客转化率。(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3.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建立市、县联动“走出去”“请进来”营销机制,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抱团拓展客源。重点营销高铁沿线和空中航线直达城市的客源市场,巩固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地区等国内主要市场和台港澳、东南亚等境外市场,拓展东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市场。(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4.推广旅游精品线路。策划推广海丝文化之旅、遗产研学之旅、滨海度假之旅、生态康养之旅、古城古镇(村)之旅、时尚工贸之旅、乡村休闲之旅、红色经典之旅、非遗体验之旅、特色美食之旅等10大主题精品路线。积极参与中国世界遗产旅游推广联盟、闽西南协同发展区、闽粤赣十三市、浙皖闽赣国家生态协作区建设,开展线路串联、客源互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六)推进数字赋能文旅

  25.加快文旅数字平台建设。引进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旅游OTA企业与国有旅游企业合作,完善智慧旅游云平台建设。支持A级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打造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支持拓展“智慧+”“全媒体+”“网红+”等,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并举、直播带货同步。(责任单位:泉州文旅集团,市文旅局、数字办)

  (七)着力提升旅游体验

  26.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旅游集散服务体系,建设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的经营模式。继续实施“厕所革命”,完善旅游线路沿途厕所分布,推动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第三卫生间全覆盖,建设一批示范性智慧旅游厕所。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慢行标识系统,在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区域,完善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配置。培养高素质的导游、讲解队伍。(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7.营造诚信环境。严格落实“放心游泉州”服务承诺,完善旅游投诉“一口受理”“快速办结”“先行赔付”机制,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持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依法归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改革,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三、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定期研究旅游发展重大事项。对各地引进大企业、大平台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涉及省级审批权限的要素事项,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各县(市、区)要健全旅游发展领导机制。加强对旅游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发改委、效能办)

  (二)加大财政支持。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的投入,调整设立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文旅局)

  (三)保障用地用林用海。用地方面,支持探索旅游综合用地开发模式。对在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和乡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外的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建设用地,依据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必要的环境用地等点状布局,依法依规供应土地。用林方面,支持将旅游项目涉及的道路、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列入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列入基础设施和省级以上重点的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允许使用二级、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非省级以上重点的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允许使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森林步道,可列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海方面,支持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开发海洋旅游项目;支持渔旅融合,适当发展海上休闲旅游项目;经批准或通过招拍挂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上休闲旅游项目,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权期限,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可按规定申请续期。(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四)做好金融服务。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鼓励开发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积极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试点工作。支持商业银行对重大文旅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合法合规为文旅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探索文旅项目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类贷款业务,做好相关项目专项债配套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文旅局)

  (五)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主导,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参与,分级开展、线上线下同步实施的行业培训体系。开展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旅游专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

  

    附件: 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2.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表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此件正文及附件1主动公开,附件2不公开)


附件1

  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推进泉州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奖励措施:

  一、支持旅游发展动能

  (一)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企业在泉投资文化旅游项目,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给予每个3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来泉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每个30万元开办费奖励。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前2年、再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奖励。

  (四)对推动本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或具有重大公共服务功能的国家、省、市重大标志性文化旅游大企业、大平台、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用地用林用海优惠等方面的支持。

  二、支持旅游产品供给

  (五)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发展世界遗产旅游。完善提升世界遗产点的旅游配套设施,设施完善投入使用后,按投资金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出台培育措施,利用3年时间培育3—5条世界遗产点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展工业旅游。注重文旅为特色产业赋能,出台培育措施每年新培育3—5家市级观光工厂,1—2条市级工业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发展研学旅游。依托文化遗产、红色资源、文博单位、非遗场馆、工业遗产、特色工业企业、乡村自然生态等,出台培育措施,利用3年时间培育10家文化引领的研学旅游基地、10条研学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九)鼓励泉州特色文创旅游商品研发。举办泉州“润物无声”文创旅游商品设计大赛、宣传推广文创旅游商品、支持文博单位与企业合作、支持企业研发遗产点文创衍生品。对我市参加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支持智慧景区建设。支持3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并普及在线预约、景区电子地图、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或运用数字技术打造数字博物馆(展览馆)展示景区特色文化内涵。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项目建设金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0.5%奖励。在本市500座以上专业剧场或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园举办的商业演出,单场票房收入4—8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0.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8—12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打造旅游演艺剧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首演当年度给予奖补50万元。

  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十二)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首次从“规下”转“规上”入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以及旅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泉旅游。组织市外游客来泉旅游,且游客在泉州本地住宿1晚(含)以上的辖区内旅行社给予分档奖补。

  1.对年地接国内游客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在泉住宿1晚的,奖励30元/人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奖励40元/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的,奖励50元/人次。在泉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

  2.对年地接境外游客(含港澳台)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在泉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50元/人次;在泉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

  3.组织境内、境外游客包机(含包机切位)入泉旅游,且在泉住宿2晚以上的,每架次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每架次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组织旅游专列(含动车切位)入泉旅游,且在泉住宿2晚以上的,每趟次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的,每趟次奖励3万元。

  每家旅行社第1、2项奖励合计不超100万元;第3项奖励不超100万元。

  (十四)支持景区提升。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培育旅游消费

  (十五)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六)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培育5个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每个奖励20万元(经费从市文改办和市文旅局现有专项资金安排);已获得市级称号的,如升级只奖励等级差额部分。

  五、支持旅游宣传营销

  (十八)支持旅游品牌营销整合提升,培育塑造“宋元中国·海丝泉州”世界遗产典范城市文旅品牌;瞄准客源市场,实施精准营销;开展“四季泉州”文化、滨海、山地、文艺主题系列节事营销活动。

  (十九)鼓励各县(市、区)、旅行社、景区开展营销活动。对各县(市、区)承办国家级、省级高规格文旅主题活动的,按承办方实际承担的支出额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鼓励旅行社、景区在泉州市外组织线下线上泉州旅游营销宣传活动、投放吸引游客来泉广告,按实际支出额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提升旅游体验

  (二十)完善提升市、县、镇、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功能,实行年度奖励补助措施。全市每年评选2家市级优秀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每家补助30万元。每年评选5家优秀镇旅游服务中心,每家补助20万元;每年评选10家村旅游服务中心,每家补助10万元。

  (二十一)鼓励培育导游人才。对在泉州本地旅行社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每年提供地接团队服务80场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可获得每场2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导游现场讲解视频须发布新媒体平台,单条点赞量不低于200个);获得全国、省、市级优秀导游员、金牌导游(讲解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给予个人奖励5万元、2万元、5000元。

  七、支持文旅人才保障

  (二十二)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完善文旅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奖励工作机制,加大对优秀文旅艺术创作和经营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

  八、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文旅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规〔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


  为促进泉州市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典范城市、享誉世界的海丝多元文化国际旅游目的地、盛名全国的最具烟火气旅游城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支持文旅企业空间供给

  1.对“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和国际知名旅游品牌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人才保障、用地用林用海优惠等方面的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

  2.对“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福建省制造业民营企业50强”在我市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一级子公司),租赁现有商业地产(写字楼)进驻办公的,属地政府根据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给予费用补助(补助计算公式:年度地方贡献/年度租金×地方贡献),最高不超过年租金的100%,分3年给予奖励;对购置商业地产(写字楼)进驻办公的,属地政府根据企业首年地方贡献给予费用补助(补助计算公式:首年度地方贡献/房产购置价格×首年度地方贡献),最高不超过首年地方贡献的100%,分5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存量资产开办文化创意、旅游住宿、地方特色演艺、非遗展示和体验、当代艺术等文旅业态,并纳入国企绩效考核加分项给予加分;对租用国有闲置资产开办文旅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元的,前3年视情给予30%-50%的租金减免,最高减免不超过5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文旅企业提质增效

  4.鼓励文旅企业规范服务,做大做强,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多维度对旅行社、国内外知名酒店、星级饭店和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运营情况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并纳入旅游宣传推介重点。对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内外知名酒店、四星级及以上饭店进行改造提升,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万元并实际投用的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投资方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项目投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泉州海丝文化主题街区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6.鼓励各县(市、区)立足本地地域风情打造主题文化精品酒店、旅游民宿,将世遗文化、地域文化、艺术民俗、现代科技融入酒店(旅游民宿)建设、经营,对新获评市级主题文化精品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纳入市级旅游推介重点。(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7.新开业的快捷酒店、经年审通过的旅游民宿,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文旅消费扩容

  8.鼓励各地举办大型旅游节、文化节、美食节、音乐节等文旅活动,促进文旅消费。支持各地围绕传统节庆、民俗举办各类主题文旅惠民促消费活动,支持景区、文旅企业在传统节庆及学生寒暑期、周末等时间节点推出优惠券、打折让利等促消费措施,市本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文旅促消费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对在泉文艺演艺公司、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鼓励承接或引入大型演唱会,属地政府对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演出举办单位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1.9%的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2.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对编创、运营具有泉州文化主题的大型演出剧目或引进国内外著名剧目、节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取得较高影响力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反映泉州地域文化、体现泉州元素、弘扬泉州精神的优秀文艺作品,获评“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级文艺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12.鼓励在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消费聚集区、古大厝、古民居等经营具有泉州文化元素特色节目的小剧场、沉浸式演出等文旅演艺业态,经营面积在200㎡以上(星级饭店不限经营面积)、经营满1年、年度演出不少于100天的演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四、支持非遗文创市场化

  13.鼓励演艺公司发展,整合挖掘文艺院团演艺资源,通过市场化运营模式激活国有演艺资源、非遗资源,每年安排1000万元,推进非遗、戏曲资源保护传承、创作创新、演艺传播和文化走出去。(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泉州文旅集团)

  14.鼓励国有文博场馆、美术馆、文艺院团等场所与文旅企业合作,依法依规对设施、场所进行改造提升,配套建设餐饮区、观众休息区、文创产品展销区、书店、研学场所等消费区,通过开展文艺演出、文创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所得收益50%用于提升文博、国有院团、非遗场馆等专业技术人员奖励绩效总额,另外50%用于提升演出设施设备、文创研发再投入等。(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人社局)

  五、支持泉州古城业态提升

  15.鼓励非遗进泉州古城,对于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新开设非遗传习所、非遗展示和体验场所并常态化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泉州古城重点引进的非遗传承人项目,租赁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的,分类分档给予一定年限减免租金和相关倾斜扶持,由市文旅局审核确认后,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予以相应减免。鼓励各县(市、区)在泉州古城内设立县域非遗主题展示体验馆并常态化运营,每个馆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国资委,泉州文旅集团)

  16.鼓励泉州古城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存量资产用于发展文旅项目,重点发展旅游住宿、演艺、数字文旅、非遗体验、特色餐饮和购物、当代艺术等。鼓励利用泉州古城国有资产空间招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形象专营店、商务会客厅。支持泉州特色餐饮美食、青年创客等入驻泉州古城,给予第1年免租金,第2、3年租金减半;经市文旅局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明确减免年限后,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予以相应减免。(责任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古城保护发展指挥部办公室,市国资委,泉州文旅集团)

  17.安排一定资金,鼓励文旅企业加大旅游交通车辆投入,完善泉州古城交通网络体系,形成常规公交“小蓝”、古城“小白”、公共自行车“小黄”、电单车“小橙”等多形式的旅游交通方式,让古城的出行更加便利。(责任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泉州交通发展集团)

  18.鼓励组建泉州古城旅游度假区、世界遗产专职宣讲队伍,并规范开展讲解服务。宣讲人员经文旅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古城(世遗)讲解员证,年度提供团队讲解80场以上且经考核获得五星、四星、三星服务等级评价的,分别给予个人年度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兼职挂靠从事古城旅游度假区、世界遗产宣讲工作,经文旅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古城(世遗)讲解员证,年度提供团队讲解50场以上的,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泉州文旅集团)

  六、支持文旅品牌宣传

  19.培育打造泉州世界遗产超级IP、“宋元中国·海丝泉州”、泉州古城、网红打卡点等文旅IP品牌,完善科学的IP评价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和授权管理办法;鼓励加强文旅品牌宣传、产品营销,通过世遗榜单、文旅IP评选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个人对文旅IP运营和打造的积极性,对综合评价为文旅IP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50万元并给予重点宣传推介。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资金奖励措施。〔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鼓励利用抖音、小红书、视频号、今日头条等新媒体正面宣传城市品牌,助力“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爆款出圈、新媒体“大V”孵化,推广文旅IP、资源,从内容、点击量、评论数、转发量、点赞量等多维度评价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每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1.鼓励微短剧、综艺节目合规剧组来我市取景制作。总时长50分钟以上且以我市为主取景地的微短剧、综艺节目,在省级卫视或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TV等知名平台播出的,按每50分钟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央视播出的,按每50分钟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七、支持金融赋能文旅企业

  22.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对文旅企业的信贷支持,用好阶段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发放激励资金。持续向金融机构推送文旅企业“白名单”,优化“文旅专项贷”审批流程,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惠及面。(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文旅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23.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列入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名单的文旅企业,完成股改的奖励30万元;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分别奖励60万元、80万元;经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获批的,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的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文旅局)

  24.推动市、县两级及国企共同设立文旅产业创新发展母基金,打造特色基金集群,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文旅产业投资,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促进新兴文旅企业和新文旅业态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文旅局、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泉州文旅集团)

  八、支持文旅人才引进

  25.对五星级饭店、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引进高层管理人员(需在知名文旅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满3年)、名厨(国内特级厨师或国际顶级厨师)、中级以上导游等人才,经认定满1年后开始,由受益财政(个人社保缴交地)根据本人上一年度年薪收入情况予以引进人才奖励。对应年薪(含本数)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鼓励小微文旅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文旅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来泉创办文旅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持有导游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泉州本地旅行社专职从事导游工作,年度地接团队服务80场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缴纳社保满1年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人社局)

  同一项目符合本激励政策多项条款或者本市范围内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条款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原则上采取“就高补助”办法给予认定,不予重复享受。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文旅+”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2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及省部属驻泉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泉州市“文旅+”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泉州市“文旅+”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充分挖掘泉州文旅资源和产业优势,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抢抓文旅经济新发展的重大机遇,主动融入“海丝名城、智造强市、品质泉州”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推动产业经济延链补链,促进文旅产业的深度融合,构建高品质文化生活空间,打造全国“最具烟火气”的旅游目的地和世遗保护利用典范城市。

  二、发展目标

  以规划引领、政策叠加、项目支撑、活动承载、产业拉动为途径,通过品牌创建、服务提升、项目建设、融合发展、消费激发、城市营销等,推动资源活化、产品生活化、文旅服务品质化发展,构建“一县一精品 N特色”的产业发展新格局。2023年,实现全市旅游接待人数超65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超710亿元;2024年,实现全市旅游接待人数超75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超850亿元。

  三、工作任务

  (一)树品牌,推进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

  1.加快泉州古城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加快古城中山南路及周边街巷改造综合提升。制定出台《泉州古城及周边旅游配套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实施古城旅游交通、集散、停车场、公厕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成古城智慧停车调度平台,优化古城交通组织,2023年底前新增旅游公交车辆120部、停车场8个;规划建设提升一批公共厕所,启用全市8部移动厕所缓解游客公共服务需求。古城公司实体化运行,盘活古城及周边国有资产,通过“国企+”推进酒店、民宿建设,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力争2023年底前新增高品质客房450间以上、床位550张以上。完善古城旅游标识、标牌、语音导览等标识系统建设。加快古城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牵头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古城保护发展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泉州文旅集团、市金控集团,市住建局、城管局、国资委、文旅局)

  2.实施“世遗+”融合发展。加强22个世遗点的整体串联呈现,通过展览展示、文化演艺、剧本游等多元化高质量的文化旅游产品打造,全面立体呈现世遗泉州,讲好世遗故事。规划建设德化窑、永春苦寨坑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推动有条件的考古遗址公园创建 A级旅游景区。实施“世界遗产+”“非遗+”等提升产业附加值,推出“世遗联名款”文化鞋服等。策划“世遗”旅游精品,开通节假日“世遗+周边”旅游公交专线。〔牵头单位:市文旅局、住建局;责任单位:泉州交通发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开展非遗保护与传承。加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举办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交流会商系列活动;支持安溪铁观音“双世遗”展馆建设。认定、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举办自然和遗产日活动和非遗购物节、海上丝绸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暨海丝沿线省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国际木偶节和国际南音大会唱等非遗主题活动。常态化开展非遗进古城活动,2023年举办130场非遗进景区、进古城展演展示活动。每个县(市、区)打造1个以上非遗主题文化研学基地,推出1条以上非遗体验之旅主题精品路线。〔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泉州文旅集团,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二)补短板,完善旅游配套要素

  4.加强酒店住宿业建设。优化泉州旅游住宿产品体系结构,做好环湾区域高品质酒店布局规划,推动一批高端酒店建设。出台高品质酒店发展激励措施、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鼓励泉州文旅集团等国有企业推进高品质住宿产品建设;重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酒店品牌,加强海丝文化底蕴的主题酒店开发建设;鼓励在营酒店、宾馆、招待所等装修提档;鼓励发展自驾车旅居营地、帐篷酒店、生态和文化主题酒店等住宿新业态。鼓励金融机构为餐饮、住宿等小微企业定制普惠金融产品,遴选推送一批文旅企业“白名单”,通过“政银企担”一站式融资服务机制,助力企业资金需求。力争每个县(市、区)新增1家以上高品质酒店和若干特色酒店。〔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国资委、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文旅集团〕

  5.打造特色餐饮美食。开展“最闽南”美食系列活动,评选“最闽南”20道名菜、30家名店、十大名厨和十佳预制菜企业。持续开展“泉州老字号”等评选,完善泉州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制作泉州美食地图。梳理并开发具有宋元海丝特色的多元融合世界餐饮美食系列,进一步推广“宋元海丝宴”,开发沉浸式体验主题餐厅。举办“闽南美食·海丝共享”“寻味南安非遗小吃”“万家千厨·百味惠安”“湖头古镇相府家宴”“经典永春菜”“瓷都盛宴”“泉港涂岭·猪脚美食节”等美食活动,培育一批特色、优质的餐饮业态,打造一批集餐饮美食、娱乐为一体的美食休闲街区和夜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泉州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提高旅游交通便捷度。泉州动车站、晋江机场增加一线城市高铁经停泉州班次、增开机场国内外航班航线。依托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建设、配套增设公共交通设施,加强节假日运力调度、增加班次、延长服务时间等措施,临时开通泉州古城至周边世界遗产点的世界遗产公交线路进行试运行(如古城至老君岩、九日山、海交馆、非遗馆、圣墓、蟳埔、真武庙、洛阳桥)或对现有线路进行优化调整,方便游客通行。古城内增设小白专线,串联古城经典节点,推出“跟着小白游古城”旅游专线服务。做好旅游交通引导标志的增设与管理维护,完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停车场,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休闲功能和自驾游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文旅局、城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泉州站、泉州交通发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完善旅游服务配套。完成泉州动车站海丝新城旅游集散中心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提升县域旅游服务品质,完善游客中心、网上预订、医疗救助等功能。加强导游(讲解员)队伍建设,优化本地地接导游(讲解员)激励措施,开展百名双语导游、古城讲解员培训,壮大古城讲解员队伍,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实施世遗点常态化志愿讲解服务,持续提升导游(讲解员)服务质量。建立导游(讲解员)在线预约系统,完善古城线上语音导览服务,推广“跟着智慧小白游古城”。〔牵头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泉州文旅集团、交通发展集团〕

  8.推进数字化建设。推动“一部手机游泉州”开发建设,完善“文化云”“智慧旅游云平台”等平台数字化服务功能,发行“世遗泉州惠工卡”,实现网上票务、预订宣传、信息推送、智慧停车、餐饮引导、文创商城、数据监测、应急指挥等服务。打造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展馆、智慧景区,培育“云演艺”“云比赛”“云游”等线上文旅产品。〔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泉州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落实地接奖励政策,鼓励旅行社积极拓展地接市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党群工会活动、会展会务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鼓励旅行社和院校合作,培育懂经营会管理的旅游管理人才。〔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市总工会,泉州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筑龙头,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10.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实施重点项目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做好31个省级在建重点文旅项目的进度跟踪,力争实现项目开工率、年度投资完成率均达100%。支持4A级及以上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四星级以上酒店品质提升;优化“金服云”平台文旅专项贷审核流程,助力文旅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泉州文旅集团,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精心策划项目招大引强。 围绕数字文创、医疗康养、影视演艺等“文旅+”领域,策划建立文旅招商项目库,实施重点招商项目动态管理;主动对接华侨城、复星旅文等国内外文旅头部企业,招引重大文旅项目落地泉州,并做好重点签约文旅项目落地服务。〔牵头单位:市文旅局,市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泉州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打造县域文旅产业龙头项目。围绕“一县一精品 N特色”,培育打造县域文化特色、具备核心优势的龙头文旅企业;推进海丝文化主题街区、文旅商综合体建设。加快推进八仙过海(二期)、德化红旗坊、安溪清水岩君澜温泉度假酒店、永春牛姆林景区提升、南安成功文化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分别新增1家以上文旅规上纳统企业。〔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文旅局、统计局,泉州文旅集团〕

  13.培育大型文旅集团和企业。做大泉州文旅集团等国有文旅企业,将市、县两级文旅集团的文旅项目业绩作为企业年底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鼓励本地民营企业投资文旅产业,参与文旅项目建设和重大文旅活动,形成国企民企优势互补的文旅企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国资委、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泉州文旅集团〕

  14.扶持壮大文化产业园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发挥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主导作用,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更多影视企业入驻泉州。加大对中心城区文化产业扶持力度,推进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培育数字化新业态。评选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持续评选一批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继续举办“世遗泉州”城市礼物暨“福狮”文创设计大赛,办好第五届泉州市文化创意产品展。〔牵头单位:市文改办;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延链条,文旅+”“+文旅”融合发展

  15.推动海洋+文旅产业。加快海上牧场建设,推动县级申报国家级渔港经济区,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出台泉州市环泉州湾海域休闲海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积极培育“水乡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加快渔旅休闲业发展。承办第二届福建省海洋文化论坛。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等沿海县(市、 区)加快建设 G228(泉州段)滨海风景道,完善沿线旅游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推动工业+文旅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建设工业博物馆,开发具有独特性,可体验、可参与性内容,将工业遗存导入艺术、时尚、休闲等业态,打造生活化创意空间;将具有泉州文化特色的艺术文创作品导入工业产品,提升鞋服、家居等工业产品的文化底蕴和品牌价值。推动泉州知名鞋服企业等在泉州古城等中心城区打造集合化的国潮品牌旗舰店,构建集创新性产品、沉浸式体验、互动式社区为一体的新业态旗舰集群。支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观光工厂开发特色文创商品和时尚潮品。支持南安英良石材、永春侨新老醋等有条件的工业旅游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培育5条工业旅游精品线路。〔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推动体育+文旅产业。发挥体育用品制造业聚集区的优势,大力发展泉州赛事经济,拉动体育旅游消费。办好国际大体联足球世界杯、 CBA、 WCBA等国际国内大型赛事,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 NEST等一批有影响力的赛事;筹办世界遗产主题马拉松比赛,提升世遗泉州影响力;举办街舞赛、汽车越野赛、皮划艇激流回旋赛、中国女排超级联赛(安溪赛区)等品牌赛事。〔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单位:泉州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推动乡村振兴+文旅产业。利用农业、林业、水体、古驿道等资源,大力发展休闲、康养等乡村振兴+文旅新业态。力争创建1个省级全域生态旅游小镇、2~3个金牌旅游村,2个森林康养基地(小镇);鼓励开发农特产品文创,举办乡村文创市集、节庆活动品牌;用好安溪铁观音双世遗品牌,培育开发中高端茶庄园与山地酒店项目;提升乡村住宿接待设施,各县(市、 区)力争建设一批高品质乡村民宿。〔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推动“研学+”文旅产业。 支持打造“世遗文化”“闽南文化”“侨文化”“晋江经验”等主题研学精品,策划2~3条博物馆研学精品线路。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将研学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全市组织开展100场中小学生研学活动。〔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泉州文旅集团;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促消费,拓展文旅消费新业态

  20.大力发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提升西街东段、领 SHOW天地、五店市等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业态,开发主题性、沉浸式、定制类演艺产品和街头艺术表演,完善服务配套;依托各级公共文化服务空间,配套建设美食、休闲等业态,拓展文旅消费功能。举办“爱泉州·大乐购”等促消费活动, 组织超万名职工举办300期疗休养班, 激发文旅消费活力。举办泉州城市 IP插画大赛、“润物无声”文创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支持文创旅游商品进街区、进景区等。推动文旅商综合体、特色步行街等项目建设,培育3条海丝文化主题街区。〔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总工会,泉州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组建国有文旅演艺公司。市文旅局、泉州文旅集团加快组建泉州演艺公司,加大演艺创作投入,打造海丝文旅“一台戏”;整合国有院团、民间社团资源,实施古城泉州南音、梨园戏、木偶戏、高甲戏、打城戏等古城文艺展演常态化演出。鼓励各县(市、区)文化场馆、剧场等引进国内外一流精品演艺剧目,丰富我市文旅演艺内容,创排一台有特色文旅演艺精品节目。〔牵头单位:市文旅局,泉州文旅集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加强文旅市场消费保障服务。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做好节假日酒店住宿、餐饮价格引导;持续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城管局、商务局、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重宣传,提升城市形象精准营销

  23.优化提升城市形象。推广“宋元中国·海丝泉州”品牌标识,打造县域特色品牌,构建城市品牌矩阵;支持与知名平台合作对接,推动文旅服务智慧化、信息化。制作城市宣传片,推出“泉”视频、“泉”故事、“泉”路线, 讲好泉州故事。在机场、高铁站、集散中心、主要出入口、公交车站等设置城市旅游标识形象,增强城市形象辨识度,提升旅游度假氛围。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内修环境、服务和内涵,打造“城市即景区,旅游即生活”的主客共享旅游目的地。〔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 市委文明办,市文旅局,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泉州站,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24.培育泉州IP文旅活动。引入知名品牌节会、赛事、商展,不断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举办“中国电影编剧周”、“世遗泉州”国际文学周、首届海丝泉州戏剧周暨全国南戏展演等活动;提升“四季泉州”“闽南美好生活嘉年华”“滨海时尚旅游节”“山地生态旅游节”等活动; 打响“海丝国际艺术节”“世界闽南文化节”“海丝泉州古城徒步穿越”等品牌活动,培育打造具有全国及国际影响力的泉州 IP重点节会。用好 OTA新媒体平台,建设融媒体运营机制,创新事件营销,打造城市推广“爆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体育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泉州文旅集团,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25.加强对台港澳、对外交流活动。依托国家、省级平台活动,加强境内外文旅宣传交流合作。建立市、县联动机制,积极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会、武汉文博会、天津演博会等活动;赴联合国总部举办“茶和天下”文化交流研讨会及5场“茶和天下”·雅集体验推广活动等。积极推动民间信仰、宗亲宗族、传统文化、青年一代等交流互动;开展“侨商海丝行、泉州行”“长三角”“大湾区”“成渝经济区”等招商推介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海峡两岸体育嘉年华等活动。〔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泉州市“文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注重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加强用林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根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沟通。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文旅+”专项行动工作月调度机制,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的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月小结和需提请市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通报。“文旅+”专项行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相关部门将联合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通报。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推进新型文商旅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鲤政办明电〔2023〕24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鲤城区推进新型文商旅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鲤城区推进新型文商旅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担当21世纪“海丝名城”建设“主力军”,融入世界多元文化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打造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典范城市,全力创建国家级旅游休闲度假区和国家级5A景区,进一步推进鲤城文化、商贸、旅游大融合、大发展、大繁荣,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文化空间提档。①鼓励在鲤城建设文化空间。对经批准,住建、消防等手续完整的新建或依托现有楼宇资源改造形成首次开放的公益性小型博物馆、艺术馆、非遗展示点、城市书屋(书房)等业态,使用面积达到300㎡及以上,自其开放一年内举办相关文化活动达到8场及以上(其中与相关政府单位或文化行业协会合作举办<主办、承办、协办>不少于4场),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②每两年组织一次对鲤城特色文化空间进行评优评先,评选结果分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其中优秀2家,各奖励3万元;良好3家,各奖励2万元。③对鲤城辖区内运营状态良好、社会反响较好、公益性质较强的文化空间,如文艺创作基地、大众茶馆等,纳入各部门文化类基地创建名录,并积极向上协同争取各级配套资金。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文投集团、各街道办事处。

  二、鼓励特色街区建设。对获评省级、市级夜间经济示范(特色)街区的,在上级奖励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运营方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智慧商圈、示范性智慧商店的,在上级奖励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运营方30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中山路商圈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三、鼓励产业基地升级。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四、支持文旅重大项目建设。鲤城辖区内经批准、符合相关规划的文化旅游项目,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资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原有资产估值),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奖励;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资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原有资产估值)的,给予每个项目3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支持住宿业中高端发展。鼓励鲤城辖区内的酒店民宿评星定级。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组织对通过备案的民宿进行评选,获评区白金宿级民宿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金宿级民宿一次性奖励5万元,银宿级民宿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优先推荐给上级评星定级。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支持发展影视产业。①在鲤城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发具有鲤城特色的舞台演出剧、短视频、游戏等类别获得省级以上官方荣誉的,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公映的,每年每类评选5个精品作品,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在腾讯视频、哔哩哔哩、抖音等网络平台(单平台)播放量达到10万次以上并以“推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主题内容的IP以及作品,每年根据播放量排名给予10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②鼓励企业招引影视产业项目落地鲤城,对成功招引项目且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规上企业标准)的,自缴税年度起,前2年、再3年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区级经济贡献的100%、60%给予奖励;同时实际租赁场地达200㎡(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给予每月20元/㎡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20元/㎡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注:该措施在贯彻《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2条的基础上再叠加,并且申报企业所申报年度如未有与影视业务有关的完税行为,不能申报此项扶持)。③国际、国内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作家等在鲤城区设立工作室的,按照国际级从业者1000㎡、国家级从业者800㎡标准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并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部分80%给予奖励。④在鲤城新注册的动漫企业,按其纳税额度给予一定补助。年纳税额超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按其纳税区经济贡献的40%、50%、60%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同步争取市级补助。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文旅局、财政局、文投集团,各街道办事处。

  七、鼓励发展展会经济。①鼓励在鲤城举办商业演唱会、音乐会。其中,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至1万人的,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5%奖励。②鼓励企业参加区内组织的“海丝泉州”数字文创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免收展位租金。③支持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对于事先报备同意的、在鲤城区举办的展期不少于3天的重点产业型专业会展项目(包括消费展),规模3000㎡(含)以上、5000㎡以下的补助10万元,规模5000㎡(含)以上、1万㎡以下的补助15万元(市县两级政策允许叠加申请)。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配合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中山路商圈管委会、区国投集团、文投集团、江南城建集团,各街道办事处。

  八、推动发展数字文旅业态。鼓励企业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混合现实等现代科技,赋能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管理、销售服务等业务场景,结合辖区世遗元素,推动全要素、多元场景协同、数字孪生和流程再造等,打造针对世遗点位的云演播、云展览、云旅游等全新文旅业态。①强化龙头引领,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元宇宙龙头来鲤发展,在鲤城注册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 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元宇宙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进档的企业奖励差额)。②鼓励沉浸体验。在鲤城注册且建设面积 300㎡以上的元宇宙场景运用和用户沉浸式体验中心的元宇宙企业,经专家评审认定且获得省级数字文旅优秀典型案例的,按照设备采购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配合单位:区文投集团、各街道办事处。

  九、鼓励发展品牌首店。①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包括零售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高品质酒店等)的分档给予奖励。引入的品牌门店需注册为独立法人,签订5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福建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②对在鲤开设品牌餐厅的首店,在鲤城经营5年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按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或黑珍珠三钻、二钻、一钻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外省、市“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在鲤经营超一年的首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鼓励直播带动。对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牌照,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直播间数量超过15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20人,签约鲤城辖区企业数超过10家的,年实际投资金额(不含租金)超1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按其年投资额(不含租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一、鼓励旅游研学。①在鲤城注册的旅行社,年地接国内外游客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在鲤入住1晚的,区级奖励20元/人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区级奖励30元/人次。在鲤入住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奖10元。每家旅行社奖励合计不超过20万元。②在鲤城注册的旅行社或研学团队组织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的,在鲤入住超过1晚及以上,区级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或研学团队补贴,每家旅行社或研学团队补贴不超过20万元,且不得与地接奖励重复。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财政局。

  十二、加大文旅产业引才支持力度。①支持文旅企业引进市外文旅产业领军人才,对引进担任过五星级酒店部门经理或四星级酒店副总、国家5A级旅游景区部门经理或4A级旅游景区副总、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负责人以上职务满3年以上,或入选国家金牌导游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同层次人才,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申请时该员工仍在我区企业就业的,经审核公示后,按照用工企业支付工资的100%对企业进行补贴,时间为6个月,累计不超过10万元。②对在鲤城区内从事文化旅游工作满1年以上,并在全国、省市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企业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奖2万元、银奖1.5万元、铜奖0.8万元;获省级金奖1万元、银奖0.6万元、铜奖0.3万元;市级0.5万元、0.2万元、0.1万元。③鼓励和支持引进高端文旅导师(团队)、高校在我区设立文旅人才培育基地,定期开展旅游人才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学员留在我区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申请时仍在我区企业就业的,经审核公示后,给予培育基地每培训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办;

  配合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文旅局。

  十三、鼓励自媒体宣传。深化“鲤xiang助力官”影响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自媒体平台开展鲤城文商旅宣传,扩充“鲤xiang助力官”队伍。对在微信、微博、今日头条、小红书、豆瓣等新媒体、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以“推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主题内容的文章、图集、H5等原创作品,每年依据单条信息点击量评选10个入围十佳信息提名奖和10个十佳信息奖,入围十佳信息提名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十佳信息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文旅局、商务局。

  十四、附则。①本措施涉及的奖补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不重复享受,但本措施特别注明的除外。②对重大项目、重大活动或本措施未列明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一事一议”的企业及城市综合体等开发运营机构引进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相关奖励或补助。③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涉黑涉恶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根据本措施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出鲤城区外,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取消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若自首次申请年度起5年内迁出鲤城区,应退还已领取的全部奖励资金。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④本措施各项扶持条款由各牵头单位负责最终解释。⑤本措施需在鲤城区内依法纳税纳统的企业方可享受。⑥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相关扶持条款自行失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促进文化空间发展提升的十八条措施》

 

  泉鲤政办明电﹝2023﹞20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具有特色文化符号、兼具一定公益属性的文化空间良性可持续发展,培育壮大鲤城区文旅人才队伍,挖掘及孵化优秀文化旅游产品,激发创新活力,打造鲤城文化旅游品牌,吸引优秀设计资源集聚鲤城,现将《鲤城区促进文化空间发展提升的十八条措施》《鲤城区扶持文创产品开发利用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鲤城区促进文化空间发展提升的十八条措施


  为支持具有特色文化符号、兼具一定公益属性的文化空间良性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资金上补助

  (一)成立“世遗古城活态传承文化保护发展基金”,并设立优秀文化空间奖补专项经费,用以支持文化空间发展。

  (二)对入驻古城范围内区级国有资产的市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工匠工作室,参照《扶持中山路及周边商圈业态提升若干措施》予以租金补助。其中,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工匠工作室最高按照评估租金的40%的给予减免;省级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工匠工作室最高按照评估租金的30%的给予减免;市级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工匠工作室最高按照评估租金的20%的给予减免。

  (三)对与非遗项目(如南音、拍胸舞等)深度融合、常态化举办相应的非遗展示、展演、研学等活动的文化空间,给予一定的租金、水电费用补助,每年不超过2万元,每两年可申请一次。

  (四)对文化空间主动参与政府在重大节庆、节日期间开展的公共文化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最高给予活动费用的50%补助,每场不超过2万元。

  (五)对运营状态良好、社会反响较好、公益性质较强的文化空间,纳入各部门文化类基地创建名录,并积极向上争取配套资金,如文艺创作基地、大众茶馆等。

  二、项目上输血

  (六)引导优良的文化空间建成研究性学习、体验基地,并与区研学项目强化经营性合作,区研学项目优先选择和融合有体现世遗、非遗、现代艺术等的特色文化空间。

  (七)区级重要节庆、节日的艺术联展等活动,优先考虑以适合主题的文化空间作为展览场地,为文化空间聚集人气,提高品质。

  (八)区直相关单位举办各类文化、宣传活动时,优先考虑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或者项目竞赛的形式由优秀的文化空间运营团队进行项目策划和落地执行。

  三、荣誉上激励

  (九)对运营良好、有活动特色的文化空间,优先推荐其参加“最美公共文化空间”“人才之家”等评选活动以及优先推荐其挂牌成立“青年之家”。

  (十)对有引领作用、有正能量的文化空间主理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泉州市总工会关于提高各级工会领导机构中基层一线人员兼职比例的工作意见》、《全国妇联改革方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城市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前提下,可推荐到区、街道两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进行兼职挂职锻炼。

  (十一)对有引领作用、有正能量的文化空间主理人,优先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代表等各方代表,并优先推荐申报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等荣誉称号。

  四、人才上导入

  (十二)组织我区各级非遗传承人、街头文化艺人、古城讲解员、文化志愿者、各类社工参与和助力文化空间举办的展览和活动。

  (十三)邀请文化界、商业界专家学者定期对文化空间主理人进行免费公益培训。

  五、宣传上引流

  (十四)由“鲤城微事”等官方媒体对有代表性的文化空间进行宣传推介,为文化空间拍摄专题“探店”等宣传短片。

  (十五)发动网红达人利用自媒体为文化空间进行宣传;对特别有影响力的文化空间进行策划包装,打造成网红空间。

  (十六)把文化空间纳入全区文化旅游推介计划以及特色旅游路线,列入旅游导览手册和旅游地图。

  六、场地上支持

  (十七)为运营良好、需要进一步发展提升的文化空间提供国有闲置店铺优先优惠入驻条件,店面租金最高按照评估租金的40%的给予减免,享受年限不超过3年。

  (十八)支持文化空间设置路标、标识等。

  鲤城区扶持文创产品开发利用的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鲤城区文旅人才队伍,挖掘及孵化优秀文化旅游产品,激发创新活力,打造鲤城文化旅游品牌,吸引众多优秀设计资源集聚鲤城,特制定鲤城区扶持文创产品开发利用措施,具体如下:

  一、加强品牌孵化

  (一)常态化举办数字文创产品开发大赛,按等级对获奖作品给予资金奖励。

  (二)引进文创IP中心,并对文创企业、各类文创大赛获奖作品等进行品牌孵化、跨界融合,赋能实体产业。

  二、推动人才培育

  (三)设立“文创产品孵化共享集合地”试点,定期组织文创IP开发、推介、资源分享会、沙龙等交流活动,邀请经验丰富、行业领先的文化产业从业者担任分享导师,提升文创从业者、创业者的审美、技能、经营管理水平。

  (四)引导符合条件的文创从业者参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三、助力市场开拓

  (五)将具有泉州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列入伴手礼清单,并优先推荐成为城市文化外宣资源。

  (六)纳入“鲤享生活”等线上文旅数字平台集中营销推介。

  (七)遴选相关的文创企业参展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会、海丝泉州数字文创博览会,免收展位费。并为运营良好、需要进一步发展提升的文创企业提供自持的国有闲置店铺优先优惠入驻权与合作经营权,店铺租金最高按照评估租金的40%的给予减免。

  (八)对首次从“规下”转“规上”入统的文创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加强宣传推介

  (九)由“鲤城微事”等官方媒体进行宣传,为文创产品拍摄专题宣传短片。

  (十)发动“鲤XIANG助力官”等团体,发动网红达人利用自媒体对有特色的文创产品进行宣传。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鲤城区数字文创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鲤政办〔2020〕72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鲤城区数字文创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扶持鲤城区数字文创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基建新经济基地建设比拼方案>》(泉委办〔2020〕16号)、《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定》(泉委人才〔2018〕19 号)、《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泉委人才〔2017〕13 号)、《关于扩大企业自主评价高层次人才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委人才〔2019〕19 号)、《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鲤委办〔2019〕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鲤城区数字文创动漫等新业态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提升产业规模,推动鲤城区数字文创动漫产业特色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产业领域

  根据我区经济特点,数字文创动漫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培育鲤城区数字文创手游、动漫游戏、影视电竞、数字教育、数字旅游、数字平台共享、展示、运营等数字文创动漫产业。经认定符合条件且税收归属我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享受本措施。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优质企业入驻

  1.新入驻数字文创动漫企业(下同)年纳税额超2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纳税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30%予以补助,第二、三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的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40%予以奖励;

  2.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纳税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40%予以补助,第二、三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的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50%予以奖励;

  3.年纳税额超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纳税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50%予以补助,第二、三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的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60%予以奖励;

  4.年纳税额超5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纳税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60%予以补助,第二、三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的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70%予以奖励。

  (二)支持产业基地发展

  1.数字文创动漫产业基地(基地范围内数字文创动漫企业税收汇总,下同)年纳税额超5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纳税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40%予以补助,第二、三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的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50%予以奖励;

  2.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纳税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50%予以补助,第二、三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的市区级留成财力的60%予以奖励;

  3.年纳税额超20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纳税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60%予以补助,第二、三年按其纳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的市区两级留成财力的70%予以奖励。

  以上纳税的补助和奖励,给予产业基地留成5%作为再次分配资金。进入产业基地的企业,以数字文创动漫产业基地优惠条款扶持,不同时执行本文第二点“扶持措施”第(一)项的扶持措施。产业基地扶持中有已注册企业的,在计算奖励时扣除基数年税收收入。

  (三)支持硬件设施建设

  对租用三大园区(源和1916文创园、东亚之窗文创园、新门文旅街区)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数字文创动漫企业(含原有企业新增办公用地),由企业提供已签订生效的租赁合同,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100元/㎡的装修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数字文创动漫企业申报示范基地。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或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项目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2.获奖补助。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数字文创动漫大赛,对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包括行业协会)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五)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

  1.在鲤工作或来鲤创业发展、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可申请认定为市高层次人才,享受资金补助、安居补助、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工作生活待遇。经确认为企业自主评价高层次人才试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程序自主认定市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关工作生活待遇,并同时享受我区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2.支持子女教育。对入驻鲤城的数字文创动漫企业,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给予企业高管子女1个名额就读鲤城区公办小学;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企业高管子女2个名额就读鲤城区公办小学,封顶2个名额,由区教育局按招生政策统筹安排。符合条件拟就读的申请人应于每年7月25日前提供企业单位推荐信(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人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至辖区街道,由辖区街道汇总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教育局审核。

  (六)支持品牌宣传推广

  对参加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展会的数字文创动漫企业,按展位费的100%(或者展位装修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次。鼓励行业学会(协会)扩大影响力,对其举办的数字文创动漫重点活动,按活动参加人数规模,分别给予1万元(超过100人及以上的)、3万元(超过300人及以上的)、5万元(超过500人及以上的)的一次性活动补助。

  (七)以上补助、补贴、奖励不得高于企业当年纳税的区级留成财力。

  三、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涉及的奖补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兑现。

  (三)本措施涉及的企业入驻情况由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审核认定。

  (四)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

  (五)本措施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0年6月8日以后符合本措施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丰政规〔20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大企业:

  《丰泽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丰泽区影视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区建设,提升我区影视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丰泽区积极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10号)的有关扶持政策,并结合丰泽区影视产业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建设和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对以影视拍摄、后期制作为主要业态的综合性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建设,可以通过“一企一策”方式在土地、人才、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支持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对我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区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我区。凡在我区新设立的影视企业,在丰泽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租赁场地达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与本措施第三条款不重复奖励),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2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存量影视企业按照相应标准,自2022年起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注:申报企业所申报年度如未有与影视业务有关的完税行为,不能申报此项扶持。)

  鼓励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区设立工作室,参照在我区新设立影视企业标准享受实体办公租金补助。

  三、鼓励发展影视产业配套设施。影视企业在丰泽区租赁场地达800平方米(含)以上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设备租赁等服务,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1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摄影棚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丰泽区拥有面积达到 1000平方米(含)以上摄影棚的,且每年有3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则给予该影视企业每月10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四、鼓励影视剧组来丰取景拍摄。外地影视剧组在我区开机连续拍摄(灯光、录音、服化道进场)超过 5天,且取景带有丰泽标志性建筑或景点的,我区协助剧组做好交通等相关协调事宜,取景地为公共设施的给予免除拍摄场地费等相关费用,对在丰拍摄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群演劳务费及道具、设备、摄影棚、商业或私人场景租赁等费用,按10%予以补贴,单一剧组补贴不超过 20万元。

  五、奖励国内外获奖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并由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取得公映许可证,在全国公映或海外发行放映并获得经批准的国内外常设性影视奖项,分等次给予我区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300万元;在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和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的,每部奖励我区出品企业1000万元。

  六、鼓励影视人才引进。将影视产业人才纳入丰泽区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同一影视企业当年度引进目录内影视产业人才超20人(含20人)、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务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奖励10万元。

  七、鼓励优质影视文化企业(综艺节目)引进。鼓励区内外自然人、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累计招商落地影视企业达10家及以上,办公人员累计达50人及以上,所招企业入驻后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可对招商主体予以一次性30—200万元招商奖励。

  对引入在我区取景(成片后我区取景时长不低于10分钟)、制作的综艺节目在全国收视率前5名卫视播出的(周五,周六,周日20:00-23:00播出),经认定后,予以招商主体50万元的奖励,予以节目制作组在丰泽发生制作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影视企业融资。对注册在丰泽区的影视行业企业新增银行贷款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对我区非上市影视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十、对重点影视企业及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原则。对重点影视企业以及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高层次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奖励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经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十一、以上扶持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只奖励一次(取最高一项奖励)。

  十二、本措施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十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文改办、文体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泉丰政规〔2022〕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丰泽区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旅游民宿管理,提升旅游民宿服务品质,促进我区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丰泽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旅游民宿界定和选址

  (一)本意见所称的旅游民宿指位于旅游风景区、景点等周边,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二)根据丰泽区A级景区、世遗点及蟳埔民俗文化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旅资源分布情况,围绕丰泽区山线(清源山脉—大坪山—桃花山)、水线(法石真武庙—江口码头—蟳埔民俗文化村—后渚港)旅游精品路线,引导鼓励支持发展特色旅游民宿。开办区范围:环清源山的肖厝、群山、群峰、田边、环山、环清、后茂、清源社区、城东社区、法花美社区;环大坪山(桃花山)的大坪、宝山、后亭社区;及蟳埔、法石社区。

  (三)禁止利用违法建筑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丰泽区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体旅游局(以下简称“旅游民宿办”)。

  三、申办要求

  (一)申报规模

  申报旅游民宿的主体建筑单幢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单栋建筑可适度放宽到10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餐饮经营使用。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住宿房间总数不少于5间(套)、不超过14间(套),至少有2种不同客房房型,床位数应当在30床位以内(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80%以上客房配有独立卫生间。

  (二)建筑安全

  1.旅游民宿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明晰、无纠纷。

  2.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已建旅游民宿建筑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可靠性或安全性鉴定(委托的房屋鉴定机构应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房屋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名录中选择),鉴定结论应在Ⅱ级或Bsu级或以上等级(有正规设计、施工、验收的房屋且没有改变原有结构的,可直接提供设计、施工、验收材料,无须委托房屋建筑鉴定)。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三)消防安全

  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旅游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具体消防安全标准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执行。旅游民宿使用经营房屋装修改造竣工验收涉及消防工程验收事项,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四)治安安全

  旅游民宿在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旅游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和扫描仪,对住客实行“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

  2.需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警示牌、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3.建立值班巡视、贵重物品寄存、访客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知通报协查核对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卫生安全

  1.参照宾馆、旅馆相关标准,旅游民宿需向卫健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进行卫生维护,保持旅游民宿内部良好卫生环境。

  2.旅游民宿提供早餐等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小餐饮登记证》(符合小餐饮登记条件的)。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证上岗。

  (六)环境保护

  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符合环保排污标准要求,禁止生活污水、垃圾废物乱排乱放。

  (七)其他要求

  1. 旅游民宿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特别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保卫组织,制定治安和消防等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旅游民宿经营单位要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应张贴(悬挂)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疏散图,并设立投诉电话。

  3.旅游民宿经营单位要按照《住宿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及区防控办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旅游民宿如发生经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等情形,应依法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申办程序

  每季度由属地街道集中组织一次旅游民宿备案受理,具体时间以属地街道通知为准。旅游民宿所在地街道对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属地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把材料提交区旅游民宿办。由区旅游民宿办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区住建、自然资源、文旅、城管、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卫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无异议,区旅游民宿办把备案成功的旅游民宿名单交给属地街道,由属地街道把旅游民宿名单提交给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接入旅馆业(旅游民宿)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属地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整改后可补交材料。待省政务系统旅游民宿板块建成并正常运行后,实行线上受理,即“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

  五、管理和监督

  丰泽区旅游民宿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把旅游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完善旅游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引导旅游民宿有序发展。支持旅游景区、景点周边,依法依规开展旅游民宿集聚区试点和示范区建设,鼓励打造区域旅游民宿集群。

  (二)加强属地管理,各街道要强化辖区内旅游民宿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房屋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抄报区旅游民宿办及相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置。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城管局和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三)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每年由区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文体旅游局、城管局和丰泽消防救援大队、丰泽公安分局、丰泽生态环境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辖区内旅游民宿进行抽查。对存在疫情防控、卫生、消防、房屋结构安全等安全隐患或发生责任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旅游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根据职能部门查处情况,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业、取消备案处理:

  1.不按规定对住客、访客进行登记;

  2.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3.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食品;

  4.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物品;

  6.房屋安全报告中存在造假行为的,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7.发生群众投诉的,经查证核实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8.存在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问题拒不整改或发生相关责任事故;

  9.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门前三包”、垃圾分类、节约粮食等规定;

  10.存在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增加楼面设计荷载等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11.发生经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等情形,未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12.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六、等级评定

  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对正式开业满一年的旅游民宿,从基本要求、环境设施、管理服务等软硬件方面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经上级部门批准评定甲、乙、丙级旅游民宿若干个,对新评甲、乙、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晋级的将给予差额奖励)。同一旅游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丰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泉洛政办规〔202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洛江区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洛江区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我区旅游民宿管理,促进旅游民宿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洛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旅游民宿界定

  旅游民宿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申办要求

  (一)旅游民宿的经营用房要求

  1.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2.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3.旅游民宿选址应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明晰、无纠纷。

  4.房屋结构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旅游民宿的修缮与改造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建筑面积超过(含)5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投资额超过(含)100万,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修缮与改造不得影响结构主体安全。已建旅游民宿建筑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可靠性或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应在Ⅱ级或Bsu级或以上等级(有正规设计、施工、验收的房屋可直接提供设计、施工、验收材料)。凡经鉴定不满足使用安全要求或者被认定为危房的,不得作为旅游民宿经营场所。

  5.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设计、施工,位于文物保护范围的,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文物历史建筑根据管理权限报相应部门审批。

  (二)消防安全

  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旅游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具体消防安全标准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三)治安安全

  旅游民宿在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按照《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和扫描仪,对住客实行“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

  2.需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警示牌、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3.建立值班巡视、贵重物品寄存、访客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知通报协查核对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卫生安全

  1.参照宾馆、旅馆相关标准,旅游民宿需向卫健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设置独立的布草间和消毒间,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进行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良好卫生环境。

  2.旅游民宿提供早餐等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小餐饮登记证》(符合小餐饮登记条件的)。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证上岗。

  (五)环境保护

  禁止生活污水、垃圾废物乱排乱放,噪音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六)其他要求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特别要建立安全管理,设立安全保卫组织,制定治安和消防等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疏散图,并设立投诉电话。

  3.旅游民宿经营单位要按照《住宿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及区防控办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原旅游民宿如发生经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等情形,应依法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三、申办程序

  每季度由属地乡镇(街道)集中组织一次旅游民宿备案受理,具体时间以属地乡镇(街道)通知为准。旅游民宿所在地乡镇(街道)对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属地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把备案材料及备案表(盖章确认)提交区民宿办。由区民宿办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区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卫健、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出具审核意见,符合申办条件的,需相关部门在备案表盖章确认,区民宿办把备案成功的旅游民宿名单交给属地乡镇(街道),再由属地乡镇(街道)提交给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接入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整改后可补交材料。待省政务系统民宿板块建成并正常运行后,实行线上受理,即“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3。

  四、管理和监督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成立洛江区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文体旅游局。

  (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属地管理,强化本辖区旅游民宿日常经营活动和房屋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区民宿办及相关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旅游民宿存在的安全隐患。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洛江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每年由区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文体旅游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洛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辖区内旅游民宿进行抽查。对存在卫生、消防、房屋结构安全等安全隐患或发生责任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旅游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不按规定对住客、访客进行登记;

  2.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3.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食品;

  4.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物品;

  6.房屋安全报告中存在造假行为的,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7.发生群众投诉的,经查证核实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8.存在消防、安全等隐患;

  9.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门前三包”、垃圾分类、节约粮食等规定;

  10.存在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增加楼面设计荷载等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11.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

  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如标准更新,则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依据最新有效的标准执行)对正式开业满一年的旅游民宿,从基本要求、环境设施、管理服务等软硬件方面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经上级部门批准评定甲、乙、丙级旅游民宿若干个,对新评甲、乙、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晋级的将给予差额奖励)。同一旅游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可出台相应扶持政策鼓励当地民宿发展。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区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泉港政规〔2022〕11号

  

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港区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旅游发展动能

  1.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企业在泉港投资文化旅游项目(酒店项目除外),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的,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的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来泉港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每家30万元开办费奖励。

  3.对在我区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前2年、再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奖励。

  4.对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或具有重大公共服务功能的国家、省、市重大标志性文化旅游大企业、大平台、重大项目,给予资金、用地用林用海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具体优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二)支持文化旅游产品供给

  1.高星级酒店(在泉港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酒店)

  (1)评星奖励。新建酒店总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且客房数量达250间以上的,对新获评为四、五星级酒店的(以获得相关批复文件为准),分别给予四星级酒店600万元、五星级酒店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酒店正式运营起三年内,根据酒店用水、用电、用气实际发生额,区财政每年度给予50%奖补,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扩)建酒店新获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以相关批复文件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

  (2)品牌奖励。对新引进的国际品牌酒店〔参考行业内国际品牌酒店排名及兄弟县(市、区)有关做法,由区文体旅游局予以认定〕,酒店正式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300万元。自酒店改(扩)建正式运营起三年内,根据酒店用水、用电、用气实际发生额,区财政每年度给予50%奖补,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乡村旅游。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工业旅游。注重文旅为特色产业赋能,对新培育的市级观光工厂、市级工业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鼓励泉港特色文创旅游商品研发。对区内企业或个人参加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1.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首次从“规下”转“规上”入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以及旅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泉港旅游。组织市外游客来泉港旅游,且游客在泉港本地住宿1晚(含)以上的辖区内旅行社给予分档奖补。

  对年地接国内游客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在泉港住宿1晚的,奖励30元/人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奖励40元/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的,奖励50元/人次。在泉港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

  对年地接境外游客(含港澳台)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在泉港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50元/人次;在泉港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

  每家旅行社第1、2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3.景区提升。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培育文化旅游消费

  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评为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已获得市级称号再升级的,奖励等级差额部分。

  (五)支持文旅宣传营销

  1.鼓励开展营销活动。对承办国家级、省级高规格文旅主题活动的,按承办方实际承担的支出额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鼓励旅行社、景区在泉州市外组织线下线上泉州旅游营销宣传活动、投放吸引游客来泉港广告,按实际支出额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提升旅游体验

  1.完善提升公共文化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功能,实行年度

  奖励补助措施。对评选为市级优秀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优秀镇旅游服务中心、村旅游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鼓励培育导游人才。对在泉港本地旅行社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每年提供地接团队服务80场次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获得每场次2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导游现场讲解视频须发布新媒体平台,单条点赞量不低于200个);获得全国、省、市级优秀导游员、金牌导游(讲解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给予个人奖励5万元、2万元、5000元。

  二、附则

  1.符合我区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级别提升的,按差额奖励。

  2.政策条款中上级有补助的,我区不再重复补助。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港政办〔2017〕106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文体旅游局承担。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加快文体旅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规〔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加快文体旅融合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76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加快文体旅融合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文体旅深度融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

  (二)对入选泉州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并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获得省、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不含奖励类、贴息类)并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对培育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获评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获评人才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绿色印刷认证,且产品标明“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字样的印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印刷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印刷企业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并已实施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新设立创办的实体书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60%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营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50%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40%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原出版物经营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并采取复合式经营的,经营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60%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对经批准新建并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统计的数字电影院,每厅客容量达到100座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每家影院最高限额60万元。

  (六)对经批准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并首次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使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自其开放一年内举办相关文化活动达到8场及以上(其中与相关政府单位或文化行业协会合作举办<主办、承办、协办>不少于4场),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一)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对市级文创平台年度培育新增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统计的文化企业达到3家、5家、1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对经批准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文创平台或影视基地,项目竣工投用后,租用面积超过50%且入驻文化企业达到20家及以上,并经市文改办新认定为市级文创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财政贡献合计超过5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鼓励文化原创和传统手工艺生产

  (一)对原创作品参加国际级(政府官方机构主办)、国家级(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省部级(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大赛并获得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单位,各奖项按一、二、三等标准,属国际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5万元、2万元;属国家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2万元、1.5万元;属省部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二)对市级文化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利用自身特色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并成功量产文化创意产品,按其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限额5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对市级文化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文物资源和优秀传统手工艺,开发文化创意衍生品,按其年度生产销售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限额1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30万元。

  (三)对我市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且申报认定为晋江市级以上的人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从事非遗、工艺美术相关项目开发创作,当年度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大赛三等奖及以上项目达到3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新设立大师工作室并经主管部门命名授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四、搭建宣传展示和交流合作平台

  (一)对市级文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经批准组织10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外大型文化展会,给予组织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文创市集活动,展期至少2天且布展规模达到50个及以上展位的,按每个展位不超过500元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经批准举办其他对平台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和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活动,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的30%、最高限额5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家运营机构和行业协会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

  (二)对经批准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50%、最高限额50万元一次性补助;承办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50%、最高限额3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一)对全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点)、经认定的村(社区)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在评审通过后按规划编制总费用50%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新创建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评除A级旅游景区之外的“旅游品牌”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泉州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展软硬件设施提升项目的,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5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旗下高端品牌进行运营满一年的酒店,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五)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集聚发展民宿的村(社区)或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获得经营资质的民宿达5家以上(含5家)且民宿经营房间数达50间以上(含50间)的,给予村(居)集体或景区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以上村(居)集体或景区每增加1家民宿且经营房间数10间以上(含10间)追加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福建省帐篷露营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七)对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组建、挂牌的具备自有10部且总客位350个及以上的旅游大巴的旅游运输公司,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原有旅游运输公司每新增一部客位在13—35座的旅游车辆追加1万元补助,每新增一部客位在35座以上(含35座)的旅游车辆追加5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对新设立晋江伴手礼销售专卖店及在星级酒店、文旅产品单位以及重要交通枢纽内设立晋江伴手礼专柜的商家,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专卖店5万元、专柜2万元补助;对新评为晋江伴手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九)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文旅产品并获国家、省文旅相关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5万元、2万元;获省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十)对在A级旅游景区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文旅演艺常态化活动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40%给予奖补,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十一)对在旅游景区(点)、重要交通枢纽、旅游风景道等设置不少于10个旅游咨询服务点的投资运营商,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对参加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推荐餐厅”评选活动并新获评为“旅游推荐餐厅”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十三)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入晋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0人)游览3个以上(含3个)参观点的,年累计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的,奖励10元/人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1晚的,则追加住宿奖励,年累计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2000人次)的奖励30元/人次,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奖励40元/人次,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的,奖励50元/人次;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2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对文旅企业策划开展贴合文化旅游部门要求的各类主题营销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20%给予补助,每场次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文旅企业参加由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联合营销活动,认购集中采购的媒体资源的,给予营销经费50%的补助;对文旅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文旅宣传营销活动,每家每场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业协会一次性组织10家及以上文旅企业抱团进行品牌宣传推介,给予行业协会每场一次性2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行业协会及文旅企业参加以上活动有产生展位费的,则再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五)对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化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或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0.8万元;获泉州市金、银、铜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晋江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并对在晋江市级旅游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总分第一、二、三名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六)对在旅行社工作,并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取得国家导游证的导游,每年地接带团达到15团的奖励5000元;超过15团的,每增加1团给予100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在旅行社工作,并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前取得国家导游证的导游,每年地接带团30团以上(含30团)的,每团给予100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加快促进文体旅融合发展

  (一)对入选市文体旅融合工作项目库并被市文体旅融合办列为重点推进项目的,按活动项目、服务保障项目、基地项目、体育赛事项目、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经批准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体育旅游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30%、最高限额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影视产业奖励补助按照《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要求执行;原创动画播出奖励按照《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和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要求执行。

  本措施由中共晋江市委宣传部(文改办)和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本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正式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石狮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狮市片区改造酒店服务业招商优惠措施》的通知

  

狮发改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片区改造酒店服务业招商优惠措施》已经2023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石狮市商务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片区改造酒店服务业招商优惠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酒店服务业带动辐射作用,推动石狮市片区改造产业布局更加优化,有效推进全面建设现代化商贸之都。现制定石狮市片区改造酒店服务业招商有关优惠措施如下:

  一、优惠认定条件

  (一)项目用地性质。项目用地应为合法取得的片区改造划定的酒店用地。

  (二)酒店设计及建设标准。酒店设计及建设应体现现代智能化,并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的四星级及以上标准或同等硬件要求。

  (三)酒店建设规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达到每亩1000万元以上。项目所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包括土地费用、建筑、装修和采购的设施费用,不包括流动资金,依据项目备案表、合同和发票认定或第三方评估。

  (四)酒店建设时间。项目取得用地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24个月内竣工,竣工后12个月内投入运营。

  二、优惠措施

  (一)按酒店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480元奖励。

  (二)奖励分阶段兑现,项目完成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后1个月内兑现30%,主体封顶后1个月内兑现30%,装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1个月内兑现40%。补助金额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落实。

  (三)项目用地竞得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税收应全额在我市缴纳,包括取得土地、基建及运营等所有涉税环节。对上述优惠认定条件(四)明确应正式运营时间出现延误的,每延误一个月将扣除其补助金额100万元,直至全部扣除。

  (四)当年度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纳入环保、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涉黑涉恶等“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解释,酒店星级标准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认定,优惠条件认定由各片区指挥部所在镇(街道)及酒店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核对,市财政及时给予兑现。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政规〔2023〕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安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4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标准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民宿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南安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南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界定

  民宿是指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在乡村和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合法用房(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结合当地自然景观、人文风俗、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和经营场所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二、申办要求

  (一)民宿的经营用房要求

  1.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2.房屋建筑应当是有合法产权的合法建筑,农村合法住宅需有产权证或村镇两级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

  3.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民宿建筑应当在开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经营用房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设计、施工,位于文化遗产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范围的,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既有建筑物,装修时不得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设加层(夹层)、改变使用功能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申请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既有建筑物,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实施。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有关经营许可等手续。

  4.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合法产权的破损房屋按原址、原貌等面积修复,在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的基础上可增设楼梯、连廊、雨棚、休闲设施、公用卫生间。

  5.主体建筑单幢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 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单栋建筑可适度放宽到 10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餐饮经营使用。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住宿房间总数不少于 5 间 (套)、不超过 14 间(套),至少有 2 种不同客房房型,床位数应当在 40床位以内(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80%以上客房配有独立卫生间。

  6.内部布局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好。设置氛围舒适的公共交流区,为游客提供休憩、咨询等设施及服务。能为客人提供干净整洁的客用设施和用品,为游客提供南安乡土文化体验,如文创手工体验、闽南民间游戏、生产生活劳作等。

  (二)民宿的消防要求

  1.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规定执行。

  2.民宿应当在开业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三)民宿的治安管理要求

  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备案后民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安装旅游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

  2.需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警示牌、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3.落实旅客“四实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个必须”【四实登记: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证件信息)、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五个必须:一是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三是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四是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五是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设立值班巡视、贵重物品寄存、访客登记、可疑情况报告通告和通知通报协查核对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民宿的卫生要求

  1.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卫生环境。

  2.民宿开展食品经营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小餐饮登记证》(符合小餐饮登记条件的)。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民宿的环保要求

  1.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应当纳入统一污水管网;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应当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对靠近水源保护区的民宿应有防渗漏措施。

  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等区域,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

  (六)民宿的内部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特别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消防或其他应急疏散演练。

  2.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疏散图,对外公布投诉热线和服务电话。

  三、申办程序

  原则上每季度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集中组织一次民宿备案受理,具体时间以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通知为准。民宿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把材料提交市民宿办。市民宿办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市住建、自然资源局、商务、文体旅、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均无异议的,再由市民宿办将备案成功的民宿名单反馈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将民宿名单提交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接入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取得“南安市民宿”资格,由市民宿办授予“南安市民宿”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1、附件 2)

  四、监督管理

  成立南安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五、政策扶持

  为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我市出台民宿发展扶持政策:

  1.对总投资达到300万元,客房数量在4-14间的单个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对同一主体投资民宿集聚区,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多个民宿,且平均单客房投资额(总投资/客房数)大于15万元的,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贴0.5万元。

  2.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新增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每家再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下商贸企业转为限上企业的住餐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月度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家再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各50%下达。

  【第1条、第2条申报要求详见《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安市大力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南文体旅规〔2023〕1号);第3条申报要求详见《中国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安市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委〔2021〕19号)】

  六、管理要求

  (一)民宿房屋所有权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监督责任。民宿经营者对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如实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市民宿办和市级相关部门。对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服务,若违反有关规定,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民宿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退出“南安市民宿”:出现重特大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出现卫生和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民宿标准要求的、超层数等超范围经营的、多次安全隐患被相关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安全隐患或未经核验通过经营民宿的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住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六)民宿须统一规范使用“**民宿”,不得使用客栈、酒店、公寓、宾馆、旅馆、旅店、旅社等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未达民宿开办条件的,不得从事民宿业务经营,不得使用“民宿”字眼进行对外宣传。未按规定申报备案,不符合民宿相关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上报市民宿办,公安部门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通过核验后的民宿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市民宿办逐级转报。因房屋改造、修缮或其他正当理由,可依据具体情况顺延暂停经营期,顺延不得超过6个月(自向所在乡镇申报停业之日起算起)。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申报复业并向市民宿办报备。超6个月未正常经营或未按规定报备暂停经营和申报复业,市民宿办给予退出“南安市民宿”处理,并取消和收回民宿认定标识。

  (八)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不按规定对住客、访客进行登记的;

  2.产品销售和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

  3.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食品的;

  4.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5.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物品的;

  6.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或消防评估报告中存在造假行为,以及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的;

  7.违反环保、“门前三包”、垃圾分类、节约粮食等规定的;

  8.存在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9.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承担。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惠安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的通知

  

惠政办〔202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惠安县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惠安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推动惠安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惠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加快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设施、优化旅游服务,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大力塑造“风情惠安”的旅游品牌形象,实现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旅游效益最大化的水平和层次显著提升,旅游产业支撑力、综合带动力、市场竞争力、区域影响力显著增强,满足大众旅游多层次、个性化需求,让游客乐意来、留得住、购得欢、体验好,努力把惠安打造成为“全国知名滨海生态康养旅游胜地”。

  到2023年,全县接待旅游人数超过14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超过200亿元。到2025年,全县接待旅游人数超过18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超过300亿元,不断提升旅游经济贡献率,增强人民群众旅游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山海城”全域旅游空间布局

  1.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立足“山海城”产业发展布局,推进“山线”“海线”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发展,打造城西康养研学片区、产城一体休闲游憩片区、大港湾滨海休闲度假三大旅游核心区。突出展现“山”的魅力,以50公里的绿道串联整合黄塘溪两侧生态资源,打造“研学拓展营地+田园风光+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重点展现“海”的风情,以崇武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为契机,以崇武古城风景区为核心产品,以雕艺文创园为文旅融合窗口,以周边各村作为景区的服务配套,以100公里的绿道整合串联惠东滨海旅游节点,打造环大港湾旅游度假区;发挥“城”的内涵,建设提升承载记忆的北关老街、城南记忆美食街区、科山城市休闲公园、辋溪农业公园,打造主客共享的城市休闲空间,力争到2023年把惠安打造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发改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各镇)

  2.增强旅游发展动能。重点落实崇武古城风景区的提升建设,争创国家5A级景区,以点带面推动崇武镇全镇域旅游,推进崇武镇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责任单位:县文旅集团、文旅局,崇武镇)

  落实A级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创建提升,鼓励引进专业运营团队,完善景区配套,丰富体验内容,进一步提升景区建设与管理水平。鼓励涉旅主体、属地镇村对景区景点所涉及的滨海岸线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各镇,县文旅集团)

  深化雕艺文创园的市场化运作,增加旅游业态的植入,争创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县雕艺办、县文旅局,县文旅集团,山霞镇)

  3.创新旅游发展业态。顺应大众旅游和国民休闲时代到来的趋势要求,把发展民宿作为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继续推进我县民宿的合法化进程,培育一批高中低档次兼具中高端为主,适合“发呆”、特色鲜明的“惠安县民宿”。(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

  创建一批全域生态旅游小镇、金牌旅游村、省级美丽休闲乡村和“水乡渔村”休闲渔业基地。形成顺应自驾游、自助游方兴未艾的趋势要求,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发展非星级的精品酒店、特色酒店、连锁酒店等,构建旅游小镇、休闲乡村、房车露营地、网红打卡点和旅游综合体等相结合的旅游空间体系。(责任单位:各镇,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

  4.推进“旅游+”“+旅游”融合发展。深化文旅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跨界融合、协同发展,催生新业态、创造新价值。(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工信商务局、民政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城联社,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各镇)

  发展康养旅游,促进聚龙旅游区温泉养生、温泉疗养、中医药养生、森林康养等健康旅游产品,培育一批省级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文旅局、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各镇)

  发展体育旅游,举办环湾自行车赛、徒步越野赛等赛事,促进青山湾帆船基地提档升级、足球基地建设,建设一批体旅融合点。(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各镇)

  拓展研学旅游,加强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的统筹安排,将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充分运用平台经济建设,统筹整合利用研学资源,推动研学产业纳统发展,结合农耕民俗、红色教育、惠女文化、雕艺文化、非遗体验等主题研学线路,增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责任单位:县教育局、文旅局,县文旅集团,各镇)

  发展工业旅游,依托工厂、工业遗产项目等,打造一批观光工厂,建设一批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旅游试点企业,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基地)。(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工信商务局,各镇)

  培育会展旅游,推动雕艺文创园的市场化运作,加强相关展馆设施、旅游服务功能建设,加快雕艺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形成会展经济。(责任单位:县雕艺办,县工信商务局、文旅局、城联社,崇武镇、山霞镇)

  发展旅游演艺和音乐产业,推动崇武古城风景区旅游演艺项目的提升,推动聚龙小镇音乐小镇的产业孵化,持续举办崇武古城音乐季、美食节、伴手礼等活动,评比一批乡土美食、特色伴手礼。鼓励传统戏剧、手工艺传习、非遗文化体验进驻A级景区、民宿、度假区、文创园等文旅企业开展特色文化旅游表演项目,评定一批非遗传习所、雕艺展示馆、民间收藏馆。支持景区、街区等引进街头音乐艺人、特色民族歌舞,把音乐艺术表演融入休闲生活空间。(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工信商务局、民政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城联社,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各镇)

  5.打造一批标志性产品和项目。推动城西新区黄塘溪沿线田园风光带+乡村振兴、崇武国家级海洋公园、海岸带+乡村振兴、紫山官溪村和崇武前垵村乡村振兴+旅游项目、世茂花田小镇景区合作、崇武古城风景区提升、惠安科山公园景观提升工程、雕艺文创园配套旅游提升工程、辋溪农业公园、惠安文旅一号文创街区、海丝研学拓展联盟+平台建设运营等一批项目的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文旅集团,各镇)

  6.延伸旅游消费链条。挖掘、提升、推广惠安本土特色小吃,推动农家渔家美食的在地文化体验。推动传统老字号、非遗工艺、农土特产、工艺美术创新开发,推动文创产品市场化运作,做优“惠安好礼”产业。推动A级景区、旅游集散中心、交通服务区等建设大众茶馆、惠安特色商品体验馆等。举办主题营销活动,融入文创市集,打造特色美食街区,引入古城夜间文旅消费业态,提升夜间经济活力。(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二)完善服务配套,不断优化全域旅游发展环境

  7.构建“快进慢游”交通网络。开通景区、民宿区旅游专线、班线客车。推动黄塘溪北侧道路、小岞半岛环岛、崇武北环路等一批道路的建设,打通环大港湾环线,建设文旅客厅系列项目(包含崇山、净岞、惠西旅游集散中心),公路服务区增加服务自驾游游客休闲功能。(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发改局、文旅局,各镇)

  8.加强智慧旅游建设。依托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开展智慧旅游建设,加强与全省智慧旅游平台兼容对接。推动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明确在线预约预订、分时段预约游览、流量监测监控、科学引导分流、非接触式服务、智能导游导览等建设规范。引导旅游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并普及景区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支持旅游景区运用数字技术充分展示特色文化内涵,积极打造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提升旅游体验。加强旅游厕所“一厕一码”管理,打造一批示范性智慧旅游厕所。(责任单位:县文旅集团,县文旅局、工信商务局)

  9.提高旅游服务品质。增强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大基本要素的便捷、舒适和优质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旅游消费满意度。大力倡导景区和涉旅企业提供人性化温馨服务,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礼仪、沟通能力、文化素养等方面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导游队伍。深化校企合作,鼓励我县旅游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开展订单式、委培式培养,为旅游企业输出技术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县文旅局、人社局)

  10.营造诚信旅游环境。严格落实“放心游福建”服务承诺,完善旅游投诉“一口受理”“快速办结”“先行赔付”机制,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持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依法归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全县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各镇)

  (三)加强扶持培育,做大做强旅游市场主体

  11.培育旅游龙头企业。依托县文旅集团,整合和盘活资产,对接专项债券和各级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数据库;深化与云旅投的战略合作,进一步探索“混改”模式,导入先进理念、成功经验、人才资源、客源渠道,有效整合惠安丰富的旅游资源,带动惠安旅游从点到面到链的提质升级。(责任单位:县文旅局、财政局,县文旅集团)

  12.立足产业招大做强。以全域旅游规划为指导生成招商项目库,积极对接惠安各地商会,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厦门)旅博会、文博会、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世界闽南文化节、文化旅游投融资合租暨重大项目推介等专场活动,实施精准招商,加强与国内龙头文化旅游企业的合作;鼓励旅游协会全方位参与旅游产业发展,依规委托旅游协会承接部分文旅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整体优势和专业力量,推动产业高质发展;积极建立行业联盟组织的,按照“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有序发展”的步骤,引导各行业主体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工商联,县文旅集团)

  (四)强化营销宣传,持续唱响“风情惠安”品牌

  13.构建多元营销体系。把握泉州“后申遗时代”历史契机,以“事件策划+内容生产+整合传播”多层次、全媒体开展“风情惠安”城市文旅营销。加强主流媒体及新媒体新媒介宣传力度,鼓励线上线下结合,创新宣传推广新模式,运用媒体推广、名人推广、口碑推广、旅游网红推广等多元化手段,有效扩大“风情惠安”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

  14.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深化“走出去”“请进来”营销机制,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抱团拓展客源,调动文旅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性,引导市场经营主体深入客源地开展自主营销。积极耕耘高铁沿线城市的客源市场,加强与客源地市协作,推动旅游企业、产品、市场及线路全面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鼓励旅行社地接和组团入惠,推进做深、做精、做红6条旅游精品线路(古城寻踪游、惠女风情游、雕艺文化游、滨海休闲游、朝圣祈福游、生态体验游),做精一日游、两日游精品旅游线路。积极推动惠安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海外商业展演、展销,加强对台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工信商务局、县委办(台港澳事务))

  15.激活“本地游”消费市场。优化“本地游”供给,紧扣“风情惠安”“惠女文化”等主题开展节庆旅游和品牌活动,鼓励各镇主办宣传推介本镇文旅资源的群众性活动,鼓励我县旅游企业紧扣主题自主策划开展的营销活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支持工青妇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主题实践以及研学教育活动。支持景区、酒店、旅行社等相关企业组建联合体,推出“折扣高、时效长、信用好、可退款”的预售产品。支持文旅企业联合推出“风情惠安”优惠旅游卡、年票、联票、套票等服务,带动惠安旅游消费。(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抓手,成立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将旅游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工程,定期研究旅游发展重大事项。对引进大企业、大平台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涉及县级审批权限的要素事项,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加强对旅游发展的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县文旅局、效能办、发改局、财政局,各镇)

  (二)加大财政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并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要逐年递增。各单位、各镇财政资金倾斜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文旅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工信商务局、民政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各镇)

  (三)保障用地用林用海。用地方面,支持探索旅游综合用地开发模式。对在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和乡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外的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建设用地,依据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必要的环境用地等点状布局,依法依规供应土地。用林方面,支持将旅游项目涉及的道路、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列入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森林步道,可列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海方面,支持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开发海洋旅游项目;支持渔旅融合,适当发展海上休闲旅游项目;经批准或通过招拍挂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上休闲旅游项目,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权期限,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惠安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惠安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经营主体、相关单位、行业协会及个人。

  二、扶持措施

  (一)设立旅游专项资金

  每年县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资源 开发、旅游业态培育、旅游市场开发、旅游宣传营销和旅游人才培养等工作。

  (二)推动旅游资源开发

  1.鼓励A级景区创建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晋升A级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

  对新获评为省级智慧旅游景区的,分别按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晋升钻级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

  对A级景区引进专业运营团队,经营满一年后,年接待人次增幅在自主经营增幅的基础上再增涨10%、15%的,分别给予景区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连续考核奖励三年。

  2.发展“+旅游”

  对新评为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省级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金牌旅游村、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规上企业新评为省级观光工厂(或工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具备常态化游客接待功能的文旅融合点、体旅融合点,根据规模和年接待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融合点组织开展传统戏剧、手工艺传习、非遗文化体验等传统文化进行展演和体验的,根据开展场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融合点举办夜间文创集市、美食、非遗展演、文娱活动等,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3.推动项目建设运营

  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建或改造升级旅游互动体验和休闲娱乐项目,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投资超1000万元,在滨海沿线及山体新建设体验互动性的影响力较大的旅游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4%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投资建设超5000万元重大旅游项目的,则实行“一事一议”。

  (三)完善旅游产业链条

  4.发展高星级旅游饭店

  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晋升星级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

  对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对引进并荣膺五星级酒店的国际品牌酒店(希尔顿酒店集团、洲际国际酒店集团、万豪国际酒店集团、海逸国际酒店集团、最佳西方酒店管理集团、圣达特国际集团、 凯宾斯基国际酒店集团、喜达屋国际酒店集团、雅高集团、香格里拉酒店集团、马可孛罗国际酒店集团)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50万元。

  对于新获评“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按“金叶级”“银叶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5.发展非标住宿业

  对新评为县级甲、乙、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等级称号,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对晋升级别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

  “惠安县民宿”参与国家、省、市以上文旅部门授权举办的评选活动并获一二三等奖(或对应等级的奖项)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惠安县民宿”转为限上管理企业,对首次列入限上管理的“惠安县民宿”给予一次性5万元企业成长奖励;

  6.培育伴手礼产业

  对在景区、星级酒店、旅游特色村、旅游集散中心以及重要交通枢纽设立“惠安有礼”伴手礼(指在各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中获奖转化的旅游商品或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伴手礼,其中具有惠安乡土元素的须占50%以上)销售门店或专柜经营满一年的商家,给予专卖门店一次性5万元、专柜2万元补助;年销售额达50万以上的根据销售业绩排名,每年进行金(1名)、银(2名)、铜(3名)三档评选,分别再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对拥有自主商标品牌的伴手礼、美食小吃、文创设计、文旅复合空间等在景区景点开设门店或工作室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开发具有我县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获全国、省级文旅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1.5万元、1.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0.5万元、0.4万元、0.3万元。

  7.发展旅游演艺

  对建设旅游演艺场所的投资主体,建成开放后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10%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场主体常态化运营的旅游演艺项目,按年接待量给予奖励,年接待人次1万(含)至2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接待人次2万(含)至5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接待人次达5万(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8.发展研学旅行产业

  对组织县域外人员来惠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机构,单次人数在50人以上的,行程1日以内,按活动人数20元/人标准予以奖励;行程2日以上,并入住经惠安研学实践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酒店或营地的,按活动人数30元/人/日标准予以奖励;县域外人员来惠开展综合实践、素质拓展、党团建、工会及其他团体性活动可以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研学旅行基地(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评定并符合惠安研学实践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对基地奖评要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研学旅行营地(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评定并符合惠安研学实践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对营地奖评要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经惠安研学实践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评定的一批“优秀研学课程”,给予每个课程1万元奖励;

  经惠安研学实践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评定的一批“优秀研学导师”,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研学产业所有奖励申报对象均应在惠安研学实践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入驻或注册,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另行制定。

  (四)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9.完善旅游基础配套

  对在重要交通枢纽、旅游重点区域新设立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的建设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建设补助;运营满一年并较好实现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每年给予运营方5万元补助;

  对在旅游重点区域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按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20%给予建设补助,封顶10万元;运营满一年并较好实现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每年给予运营方2万元补助。

  10.持续做好“厕所革命”

  对纳入国家旅游厕所系统,新评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3万、2万元补助;

  对在旅游重点区域建设的达A旅游厕所,未取得国家、省、市旅游厕所专项资金的,每座给予10万元补助,每座厕所所得奖补不高于其投资额的80%。

  11.完善旅游服务配套

  对省级旅游休闲集镇、省级旅游特色村、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内按照标准提升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的,按项目实际建设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

  (五)开发旅游市场

  12.开展文旅宣传

  我县涉旅企业在大流量且权威的互联网平台开通运营账号并上线我县各类文旅组合产品,按一个主体线上平台账号的成交总额给予1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5万元;

  我县旅游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展会,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补助,每家每年不超1万元;涉旅企业承办国家级、省级重要展会赛事,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10万元的奖励。

  镇主办的宣传推介本镇文旅资源的群众性文旅活动,按活动的规模、现场效应、吸引游客情况等实际效果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15万元;

  我县涉旅企业自主策划开展的贴合县文旅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主题营销活动,按企业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场次奖励不超2万元,全年单个企业不超10万元;

  我县涉旅企事业摄制惠安各类涉旅短视频,供稿到县文旅主管部门并被采纳发布的,按短视频摄制费用的50%给予奖补,每个短视频最高不超1万元。

  13.培育地接市场

  对旅行社组织或接待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游览经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推荐的不少于3个主要景点的(崇武古城风景区、惠女风情园、净峰寺风景区、聚龙旅游区、霞飞雕刻、鼎立雕刻、雕艺文创园)达1000人次(含)以上,每接待1人次奖励5元,每家每年不超10万元;以上旅游团队在惠安星级酒店、聚龙旅游度假区、规范化民宿住宿的,则追加住宿奖励。

  14.鼓励旅游包车

  鼓励旅行社开通全程在惠安的定时、定点、定线的专线旅游包车,对每年开通不少于360班次(每班次33座及以上),游览不少于3个经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推荐景点的(第13条所列景点),以年为基数进行奖励;泉州区域外到惠安的,每班次按300元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12万元;泉州其他县市区到惠安的旅游包车线路,每班次按200元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8万元;惠安本地旅行社开展一日游旅游包车,每班次按100元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5万元。同样享受上一条款住宿奖励;

  对县域外公共交通运营主体,增设旅游专线和旅游直通车的,日趟次达10趟(单向)以上的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根据线路公里数确定。

  (六)建设旅游人才队伍

  15.培养行业技术能手

  对在惠安县域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或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3万元、2.5万元、2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16.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对我县旅游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开展订单式、委培式培养的且毕业在我县旅游企业就业满1年,一次性给予旅游企业每人0.1万元的补助;对我县大中专院校或者其他院校本科以上就读导游、旅游与酒店管理、烹饪等旅游服务性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在我县旅游企业就业满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3万元安置费。

  17.推动行业教育培训

  对各镇、旅游行业协会或旅游经营主体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申请开展举办行业培训,每期培训在4课时以上(含4课时),参训人数不少于30人的,每期培训补助0.3万元,每家补助不超培训金额的80%,每家每年不超2万元;

  对各旅游行业协会或涉旅企业参加县文旅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赴外旅游培训考察学习的,每期培训四天以上(含四天),每期每人补助0.2万元,补助不超培训金额的80%。

  (七)组建行业联盟平台

  18.鼓励组建联盟

  对“惠安县民宿”形成聚落5家以上并组建行业联盟,进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运作的,其中年接待人次增幅(或年度经营额)在自主经营增幅的基础上再增涨10%、2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运营奖励;对运作成效极其明显,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品牌价值的,一次性给予30万奖励。其他涉旅行业组建联盟的,可参照该条款给予奖励。

  19.鼓励发展新业态

  对国家、省、市文旅部门当年度明确支持鼓励发展的旅游新业态,给予配套奖励。

  三、附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各单位、项目自主向国家、省、市一级争取资金扶持并获得成功的,县级将按照不低于最高扶持金额的30%比例给予补助。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及根据《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公安局转发〈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的通知》(惠财行〔2019〕28号)文件精神,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涉黑涉恶的,不得申报县级旅游专项资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可进入国家法院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或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省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查询。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县财政局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措施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培育旅游包车等涉及跨年度的可继续按本方案执行),2021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鼓励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奖补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溪县鼓励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奖补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鼓励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奖补规定


  为推进省级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建设,提升安溪旅游品牌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打造一批旅游资源优质、建设管理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促进安溪旅游饭店业发展,推动全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建国家2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新创建的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申报单位必须在安溪县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资格的企业法人并在本县纳税。

  二、奖补标准

  (一)乡镇政府牵头将所辖公共旅游资源申报创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者,给予一次性3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申报创建国家2A级景区者,给予一次性1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导览系统建设、智慧景区建设、媒体宣传等。

  (二)新评定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者,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评定为“国家旅游度假区”“省旅游度假区”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三)对各国家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根据景区建设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星级旅游饭店者,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注销或被撤消星级称号再次申报原级别及以下者不予补助。

  三、奖补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县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含原旅游宣传促销经费200万元),并列入年度预算。

  (二)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单位的旅游设施建设、宣传推广等。

  四、申报奖补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2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相关证书;

  (三)申请其他方面专项资金者,必须将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县文体旅局、财政局。

  五、审批程序

  (一)成功创建国家2A级及以上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者,应及时向县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奖补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

  六、其他

  (一)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因违法违规等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服从旅游行业日常管理、不配合做好旅游统计者,取消其奖补资格;

  (二)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县文体旅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由县文体旅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促进文旅经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规〔2023〕10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安溪县促进文旅经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第49次会议、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促进文旅经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呼应泉州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争创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配套《安溪县“文旅+”2023年专项行动暨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奖励安溪县各乡镇政府、村(社区)委会、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以及在安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旅游经营企业、茶企、藤铁工艺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为加快培育安溪文旅产业生态系统,县财政每年安排文旅产业奖补资金15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文旅品牌创建奖补、文旅规划编制奖补、茶庄园特色民宿打造奖补、文旅节庆展会营销奖补、文旅客源引入奖补、旅游伴手礼开发营销奖补、旅游美食开发营销奖补、文旅设施服务提升奖补等八大方面工作。

  (一)文旅品牌创建奖补

  1.对新评定为4A级、3A级旅游景区者,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省级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市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发展工业旅游,对新评为观光工厂(或工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发展研学旅游,依托文化遗产、红色资源、文博单位、非遗场馆、乡愁馆(乡村特色文化馆)、特色工业企业、乡村自然生态等,鼓励各类研学基地(营地)参评,获省级、市级、县级研学基地(营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对于新评定为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文旅规划编制奖补

  6.每年支持申报创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1个乡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经县文体旅局组织评审通过后,给予乡镇补助20万元。

  7.每年从申报创建3A以上的4个旅游景区与申报创建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5个村(社区)中遴选最具备创建条件的,对其编制旅游规划分别补助10万元。

  (三)茶庄园、特色民宿打造奖补

  8.每年评选年度最佳茶庄园5家(有效期两年),奖金各30万元;年度最佳特色民宿4家(有效期两年),奖金各10万元,用于奖励引导经营业者提升茶庄园和民宿住宿体验、环境品质、体验业态、开展营销引流、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四)文旅节庆展会营销奖补

  9.每年培育四季节庆乡村旅游营销活动,每场给予乡镇政府配套经费30万元。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负责每年高水平举办1场安溪山地旅游节暨茶庄园文化节,补助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80万元。

  10.对旅游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由经县文体旅局组织的展会、旅游交易会、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赴省外的补助1万元/家/次,省内的补助0.5万元/家/次,县内的补助0.3万元/家/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一次性组织10家及以上文旅企业抱团进行文旅宣传推介的,给予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每场一次性10万元补助,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及文旅企业参加以上活动有产生展位费的,另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文旅客源引入奖补

  11.辖区内旅行社,组织县外团队到我县三处以上AAA级、AAAA级景区旅游的(根据门票等认定),年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地接奖励,每接待1人次奖励10元,不过夜团,每家旅行社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旅游团队在安溪过夜,则追加过夜奖励,对年地接国内游客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2000人),在安住宿1晚的,奖励40元/人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奖励50元/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的,奖励60元/人次。在安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每家旅行社每年补助不超50万元。

  12.鼓励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整合景区、旅游街区、旅游村、车队、酒店、民宿、餐饮店、伴手礼品牌店等旅游资源,并在国内头部旅游互联网企业助推安溪文旅资源和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给予每年20万元补助。

  (六)旅游伴手礼开发营销奖补

  13.引导安溪文创旅游商品研发。宣传推广文创旅游商品,支持文博单位(景区)与企业合作,支持企业研发遗产点文创衍生品。对我县参加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于参加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参加泉州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每年举办文创旅游商品(伴手礼)设计大赛,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0.8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0.5万元;补助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20万元,用于大赛布展以及专家聘请、媒体推广等配套活动。

  14.引导安溪文创旅游商品经销企业入驻A级景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休闲旅游集镇和特色村,每年评选5家综合经营安溪传统食品、地产食材、非遗产品、文创商品的“安溪伴手礼”商家,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开展“安溪伴手礼”产品营销,提升经营环境的文化氛围和产品的专业陈列。

  (七)旅游美食开发营销奖补

  15.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每年举办“最闽南·安溪铁观音创意茶膳大赛”,鼓励餐饮企业开发推广以铁观音为食材元素的美食,每年评选3家“安溪铁观音茶膳美食名店”,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评选“安溪铁观音十大创意茶膳”,每道菜给予厨师1000元奖金。补助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40万元,用于举办赛事及茶膳论坛、媒体推广等各类配套活动。

  16.每年支持引导六个乡镇利用当地特色食材,举办美食推广活动,开展县域外媒体推广,每场给予县域外媒体推广费补助5万元。

  (八)文旅设施服务提升奖补

  17.支持景区(含A级景区、休闲旅游集镇、旅游村)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并实际旅游运营,每年评定3家,经县文体旅局认定后,给予管理主体补助10万元。

  18.引导酒店按旅游酒店的标准化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者,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注销或被撤消星级称号再次申报原级别及以下者不予补助)。鼓励建设以茶或藤铁非遗文化为景观文化主题的旅游特色酒店(并基本达到四星级旅游饭店装修标准),经县文旅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每年支持1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9.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面向全县各文博场所、旅游景区、茶企、藤铁工艺品企业、旅游乡村从事讲解的专兼职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愿意助推宣传家乡文旅资源的人士开展文旅风情讲解大赛,每年评选一等奖10名,每人奖金2000元;二等奖10名,每人奖金1000元;三等奖10名,每人奖金500元,用以引导和培养文旅讲解人才和宣传推广员。前十名获聘为文旅讲解员,参与接待各类来安考察对象。补助县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会10万元用举办赛事以及邀请评委、开展培训、定制讲解员制服等配套工作。

  三、其他

  (一)项目须合法合规,项目申报主体须不存在包括失信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申请资金时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追回。

  (二)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经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奖励;除特殊说明外,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主体同样享受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

  (三)《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鼓励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奖补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21〕7号)相关奖补政策与本文件相结合并优化,奖补标准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四)县文体旅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细则》,明确申报流程、标准和佐证材料(景区门票、酒店住宿登记、OTA线上登记平台)等要求,旅行社引流等需要票据核实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验证后予以拨付。

  (五)本政策措施由县文体旅局会同县财政局具体解释。

  (六)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德委办〔2022〕42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德化县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德化县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全域旅游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德化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域旅游突破提升,助推打造幸福宜居的世界瓷都,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奖励措施。

  一、支持旅游资源开发

  1.对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森林康养、休闲农庄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及新业态旅游项目,年初列入项目计划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取财政补贴或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投资方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单个项目(同一景区为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一是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奖励;二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经认定,银行贷款投入该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给予奖励。

  2.省、市、县重点旅游项目的优惠政策,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投资规模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奖补。

  二、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3.对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晋升A级等次的进行一次性补差奖励;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4.支持景区(含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景点)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完善标识系统,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提质升级。

  ①做好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对新建成游客服务中心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基本配套设施齐全(包含咨询台、影视系统、游客休息设施、旅游厕所、提供饮料及纪念品服务),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②支持景区加强停车场建设,对拥有60平方米以上游客服务中心且标识标牌完善的景区景点,新建成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地面硬化、黑化或生态化,明确停车分区、停车线等标识完善的停车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③支持景区完善标识系统(包含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安全警示牌),对新设计制作的标识标牌,且有中英文对照,经认定符合规范且较为完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景区限补助一次)。

  5.鼓励乡镇、村及旅游企业积极参评和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品牌称号和资金奖励,由县文旅部门给予专门指导和协助。

  三、支持旅游业态培育

  6.鼓励“康养+旅游”“体育+旅游”“文化+旅游”“研学+旅游”“工业+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金牌旅游村、观光工厂、体育休闲旅游基地、养生休闲旅游基地、森林康养乡镇(基地)、研学旅行示范基地、文创旅游商品研发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且国家、省、市未予补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7.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乡村旅游经营点的开发、建设、运营。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注:本办法所指的乡村旅游经营点指的是利用乡村农、林、牧、渔业资源,专门为游客提供的休闲娱乐、观光度假、农事体验等服务项目,仅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农家乐不在此范围。且需有相应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停车位等旅游服务基础设施。3个小项每项每年择优补助1-2个项目,单个经营点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乡村旅游经营点所在地属国家重点旅游扶贫村的以下各项奖励翻倍,单个经营点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①年初新列入乡村旅游、休闲农庄示范项目的,编制旅游规划,经评审通过,一次性给予编制费用10%的补助,每个项目不超3万元。

  ②推进农业、林业、水利、工业、文化、康养、体育等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全力开展“产业+旅游”项目开发工作,对有一定规模(游客服务中心面积达60平方米、小车停车位达20位,年接待游客数5000人以上)的“产业+旅游”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③鼓励企业加强旅游农特产品开发经营,经认定为旅游农特产品推荐单位的(要求经营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有至少3个大巴停车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支持旅游消费提质

  8.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9.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10.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11.支持开发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凡开发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驻场演出、旅游实景演出、地方曲艺、原生态民族音乐表演等项目,以及建设丰富游客夜间休闲的特色酒吧街区等的旅游企业,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经文旅部门报备并认定的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年演出场数不少于50场,每场不少于1小时的,视成效,每年择优选择1至3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资金奖励。

  12.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德化旅游商品、伴手礼开发,同一作品不重复参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①由县文旅部门牵头负责评选出德化伴手礼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励若干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2000元,此项奖励每年度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②参加由省、市文旅部门组织的伴手礼大赛,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获得福建省旅游商品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泉州市旅游商品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

  五、支持旅游要素完善

  13.荣膺县内第1家、第2-3家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荣膺县内第1-3家、第4-6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14.鼓励建设以陶瓷文化为主题的主题酒店(要求基本达到4星级旅游饭店标准),对新建的主题酒店内建设300平米以上陶瓷展厅且配套销售体验中心,经认定为特色主题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此项奖励每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鼓励在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民宿、旅游特色村、环戴云山自驾游环线和通往景区主要交通干线建设旅游特色餐饮场所(需达80个就餐位),经由县文旅部门组织评定,被认定为乡村土菜主题旅游餐厅、旅游餐饮名店,同时,加强德化特色乡土菜研发,被县文旅部门评定为德化旅游名小吃(德化旅游特色乡土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此项奖励每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鼓励乡镇、村、旅游景区建设帐篷露营地,对新建成营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至少5顶住宿帐篷、1顶天幕,且基本配套设施齐全(包含游客服务点、厕所、淋浴间、停车位等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并依托专业运营团队开展市场化运作,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由县文旅部门根据营地实际运营成效,每年择优1-3家按项目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此项奖励每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7.鼓励全县具有资质的物流、快递企业参与到乡村民宿旅游配套保障运输服务工作中来,开展民宿食材、布草洗涤等配送服务,以合同和税务票据为依据,政策实施第一年给予物流、快递企业每趟次(仅指城关至乡村民宿所在镇区)运输费用100%的补助,一年后补助标准降低至60%,每家物流、快递企业每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旅游市场拓展

  18.对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9. 对旅行社每年组织接待入德过夜团队县外游客总量实行分级奖励,经文旅部门认定,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在德化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下同)的每人次奖励15元;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10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25元;10000人次以上(含10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30元。组织接待县外游客入德过夜团队连续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5元(单家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20.对旅行社组织到我县年游客总量在30000人次以上的前1-3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1.旅行社以德化地区以外为起点,组织开通德化旅游直通车,游览不少于3个德化A级旅游景区、省级观光工厂、省级旅游村等主要景点,19座以上每年开通不少于300班次,33座以上每年开通不少于200班次,45座以上每年不少于100班次,每班次游客乘坐率不得少于80%。19座以上每班次按100元给予补助,33座以上每班次按200元给予补助,45座以上每班次按350元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12个月为一轮申报期。

  七、支持旅游营销宣传

  22.支持和鼓励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经营接待单位深入开展“走出去”宣传营销。每年赴市外宣传营销活动达5次以上(需事前向旅发委办公室批准),且每次费用不少于10万元的,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注:奖励对象均要求以“清新福建”“全福游 有全福”“宋元中国·海丝泉州”“世界瓷都·自在德化”为主题元素进行传播)

  23.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和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进行旅游宣传的旅游企业,每年择优1-3家按广告投入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重点客源城市机场、火车站、大型户外广告牌和公交车身等投放旅游广告的,在省级以上主流报刊和国内知名网络媒体开展宣传的,每年择优1-3家按广告投入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4.鼓励旅游企业制作旅游音频视频等音像制品、旅游宣传材料,必须冠以“世界瓷都·自在德化”LOGO,以合同和税务票据为依据,一次性给予企业制作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5.鼓励短视频拍摄爱好者参与德化旅游视频的制作与传播,每年由县文旅部门负责评出短视频金奖、银奖、铜奖及优秀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2000元。此项奖励每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6.在县外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开设德化白瓷或德化旅游商品专店(展示区),面积70平方米以上,在商店及周边明显位置至少三处设置“世界瓷都·自在德化”LOGO,正常营业1年以上,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八、支持旅游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27.2022年泉州疫情,待泉州市全部转为低风险地区、旅行社恢复组发团及“机票+酒店”经营业务后6个月内,对旅行社累计组织接待3000人次及以上入德县外游客,且游览德化县至少1个4A级旅游景区,非过夜团队每人次奖励10元,过夜团队每人次奖励30元(此条款与19条合并计算,单家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28.2022年泉州疫情,全县旅游景区恢复开放后6个月内,对营销宣传费用(含线上)50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实际支出为准)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此条款与22、23条合并计算)。

  九、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县旅发委办公室提交《德化县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县旅发委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旅发委审核并经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兑现奖励资金。

  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德化县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企业(个人)评定或获奖的证书、批准文件或评比决定文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企业(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5.其他证明材料(涉及投资额、贴息奖励的,应提供投资相关佐证如财务资料、发票、合同、银行支付凭证或专项审计报告、现场图片等材料)。

  十一、附则

  1.凡是不符合全县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享受本奖励措施。

  2.凡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失信、涉黑涉恶等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3.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全县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经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4.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通知有效期3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不再沿用《德化县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意见》有关奖励措施。

  6.本《奖励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德化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意见》的通知

  

泉台委办〔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意见》已经2023年区党工委第2次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做好“+文旅”文章,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增长点,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推进全区文旅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和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目标,发挥“一桥贯千年、一湾甲天下、一江通南北、一湖坐中央、一园结世界、一区连两岸”的区位优势,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为泉州台商投资区打造“两岸融合发展主阵地、高新产业发展主阵地”,建设“改革试验区、开放先行区、创新引领区、融合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为目标,利用泉州申遗成功和建设“海丝名城”契机,围绕我区拥有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独特生态优势,发展海洋经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品牌,塑造台商区文旅IP,形成包括蓝色海湾LOGO、宣传标语、宣传片、主题曲、吉祥物、伴手礼等IP衍生产品体系。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建设,要围绕蓝色海岸线、公园和水系、乡村和山边引进文旅产业项目,将其融合海洋休闲文化、海丝历史文化和乡土民俗文化,打造成为大泉州的文旅会客厅。加快构建“1+N”文旅政策体系,实现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蓝色海湾IP体系。力争到2025年,全区接待游客突破35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35亿元,新增国家4A级旅游景区1家、国家3A级旅游景区1家、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1个,全域旅游品牌体系初步形成。

  二、优化文旅空间布局

  (三)打造蓝色海湾休闲文旅空间。依托“最美海岸线”优势,整合“河口、湿地、海岸、海滩、海港”资源,结合八仙过海旅游度假区、月亮湾滨海休闲旅游度假区、南飞鸿·乐荟港、玉沙湾公园、盘扣三湾改造等项目建设,重点发展滨海度假、名品中心、主题游乐、海滩体育、海洋渔业交易中心等旅游产品。常态化举办蓝色海湾旅游节、名品名车发布会、营车自驾游、泉州制造展销会和海洋水产交易节等亲海性活动,打造海洋特色鲜明、品牌效应突出的蓝色海湾休闲旅游带。

  (四)打造海丝历史文化空间。以“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申遗成功为契机,围绕古桥、古街、古镇,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艺术和商业价值,加强旅游线路及最佳观赏时点、参访打卡点整体策划,培育古桥、古街网红IP,打造洛阳桥文化遗产旅游区。用好公园的生态资源和艺术价值,对接纳入闽南经典文化大型博览园建设范畴;在海丝艺术公园引入商业业态,推动 “红房子”和“绿房子”空间和功能提升,建成城市文艺会客厅;在海丝生态公园利用VR技术和水幕情景建设“梦回刺桐港”大型元宇宙沉浸式体验项目,再现宋元古泉州刺桐港繁华景象,打造公园文化旅游体验区。依托白奇村、下埭村省级旅游村以及溯源公园、白奇古街、回族史馆等旅游资源,融入“海丝”文化,打造百崎海丝文化旅游区。完善秀涂古港、秀涂古街等旅游功能和基础设施,开发码头休闲、文创旅游、邮轮游艇旅游等产品,建设蔡国强艺术馆,打造临港文创体验旅游区。

  (五)打造乡土民俗文化空间。依托安峰山、科龙山等生态资源优势,以及梅岭村、龙苍村、西塘村、崧山村、塘园村、山内村等美丽乡村,突出生态环境保育、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因地制宜打造以山地运动、生态休闲、养生度假、研学旅行为主导功能的绿色生态休闲旅游带。提升上塘雕艺街,推进海峡雕艺文化产业园等项目建设,筹办雕艺节庆活动、雕艺交流活动,发展雕艺工业全产业链和文旅观光产业链,打造雕艺文化体验旅游区。

  三、实施文旅跨界融合发展行动

  (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抓紧抓实文物保护工作,完善洛阳桥遗产点长效管理,推进秀津小学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建设吴文季故居展示馆、秀涂港展示馆,持续做好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工作。活化利用龙苍村、屿头村、前园村等华侨文化和建筑,打造集餐饮、艺术培训、文化展览、民宿为一体的文化艺术综合体项目。

  (七)推动非遗技艺活态传承。加强非遗保护传承设施建设,建设区级综合性非遗展示馆,认定一批非遗传习所、非遗工坊等,强化非遗展示体验工作。建立非遗传承人培养激励机制,加强非遗生产性保护。扎实开展“优秀传统戏曲进校园活动”、非遗进校园、非遗传习所建设等活动,推动非遗技艺与音乐、舞蹈、戏曲等结合,创新发展非遗酒店、非遗景区等新兴业态,打造非遗主题精品线路和非遗文化研学基地。

  (八)推进对台文旅交流合作。支持引导台湾建筑师团队、高端文创团队参与全区乡村振兴、文化创意等工作,共同探索闽南文化传承体系。指导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发挥省级台湾青年体验式交流中心作用,积极开展摄影、教育、文化、学术等交流活动,鼓励台湾青年来我区开展研学旅行。推荐台胞参评“台商区工匠”“台商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加快海峡雕艺文化产业园建设,引导台湾雕艺大师进驻,为建设两岸融合主阵地发挥积极作用。

  四、实施“+文旅”新业态培育行动

  (九)做实泉州制造文旅。围绕泉州发达的制造业体系,由国企搭台引入多种经济主体,开发泉州工业制造会展和销售平台。联合泉州市商务局,利用蓝色海湾、艺术公园和生态公园等文旅载体举办名品新品农副产品发布会和展销会,集聚泉州制造品牌,形成展销文旅经济。提升会展服务体系,完善展销服务链条,不断聚集人气,形成泉州制造展销一体化文旅品牌。依托天马科技食品综合体等项目,规划建设天马食品总部、海洋文化馆、海洋经济工业观光工厂、全球商务运营及接待中心,打造我区食品行业“农业+工业+旅游”的发展新模式。

  (十)做强农业旅游。结合现代农业发展,依托洛阳西塘农科所、稻香园农场、梅岭蝴蝶兰基地等,发展休闲观光、花卉栽培、亲子采摘等旅游产品。改造提升海丝生态公园、山内村东楼水库等,发展森林康养、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绿色餐饮、文化娱乐等户外旅游项目。

  (十一)做优研学文旅。依托八仙过海欧乐堡景区、龙苍村乡村振兴项目、雕艺展览馆、海丝艺术公园、院士之家、丝路展馆、孙易彬故居、陈青山纪念馆等,开发海洋文化、雕艺文化、海丝文化、红色文化等研学旅游项目;将木雕、漆线雕、石雕、影雕、陶瓷、滕铁、制香等非遗文化传承体验融入旅游景区,增加中小学生传统文化旅游体验项目,增设一批中小学海洋科普、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十二)做深体育旅游。依托海湾大道、百崎湖,举办马拉松、沙滩跑、自行车赛、自驾游集结赛、龙舟赛等大型文化体育赛事活动,推动赛事经济和户外休闲装备等制造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发冲浪、皮划艇、浮潜、跳伞、海钓、低空飞行等体育旅游新产品,不断提升体育旅游的影响力。

  (十三)做细雕艺文旅。依托张坂镇雕艺文化产业,加快推动雕艺文化产业园建设,鼓励和引导九龙工艺、西丰佛艺、圣丰造像、庆达石雕等规模企业转型打造特色雕艺观光工厂、体验中心。开发雕艺技艺寻根之旅,沉浸式体验雕艺文化魅力,打造雕艺研学品牌。加强两岸雕艺交流,举办两岸雕艺大赛和研讨沙龙,打造台湾雕艺文创基地,开发文创产品。

  (十四)做精康养旅游。充分挖掘我区生态资源潜力,推动科龙山生态度假旅游区等康养项目建设。依托颐和细胞中心和月子中心,积极发展康养旅游,丰富康养旅游产品,提升康养旅游服务。发挥八仙过海省级疗休养示范基地在吸引职工疗养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体系,持续提升疗休养服务品质,深化推进疗休养基地建设。

  (十五)做活影视文旅。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遗产,探索文化资源产业化发展规律,出台政策措施,促进文化资源开发与影视文化产业、文旅产业项目有机结合。与知名文化公司和影视公司对接合作,以秀涂港、洛阳桥、蓝色海岸线和海丝公园为基地,谋划投资建设影视特色小镇、影视城基地、主题公园等。

  五、实施标志引领性项目培育行动

  坚持项目带动战略,积极谋划项目,主动对接项目,加快推进项目,以大项目争取大投资,以大投资推动大发展,以大发展实现大跨越,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六)提升八仙过海旅游度假区。以欢乐水世界、欧乐堡海洋王国乐园、鲸豚驯养繁殖基地、动物王国、儿童嘉年华以及水上酒店、郑和宝船酒店、郑和海洋酒店、VIP酒店为主题,提升系统配套服务,推动涵盖书画、珍宝、器物、矿藏等珍贵藏品的博物馆建设,打造集海洋文化科普、亲子度假、研学旅行、团建会议、馆藏文化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打造泉州亲子旅游新地标,创建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

  (十七)打造海峡雕艺文化产业园。依托张坂镇千年雕艺文化产业基础,以服务雕艺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非遗文化保护与传承为目标,建设海峡雕艺文化产业园。引入雕艺全产业链条,包含原材料采购、雕艺智造、3D打印、成品包装、电商直播和物流运输等。拓展雕艺生产领域,开发佛具展销、珍稀木材和原木家具产销、茶空间和禅意元素推广等。提升产业园文化品位,设立大师工作室和雕艺一条街,打造文旅观光工厂,推动研学进园区,常态化举办佛具家具博览会、雕艺大赛、大师访谈论坛、两岸交流活动和跳蚤市场等。打造集产业、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国家级综合文化产业园,推动张坂建设成为“中国佛具之都”,作为台商区加速打造两岸融合主阵地、搭建两岸交流纽带的重要载体。

  (十八)建设“三湾”文旅项目。打造玉沙湾滨海旅游生活旅居营地,建设礁石餐厅、沙滩海宿(民宿)、LiveHome生活市集、服务中心等;打造月亮湾滨海旅游文化艺术营,规划建设几何体(舞台秀场)、石头居(非遗展馆)、最孤独的书屋(艺术造景)等;打造龟山湾滨海旅游休闲营地,规划建设游艇营地、机车营地、卡车营地、甲壳虫营地、星空天幕营地等,常态化举办各类活动,将其创建成为泉州潮玩文旅的网红打卡点。

  (十九)建设“梦回刺桐港”文旅项目。在海丝生态公园利用元宇宙和VR技术叠加植入“宋元刺桐大港文化+泉州时尚运动产业+海峡西岸大众乐园”,再现泉州古刺桐港“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繁华景象,以沉浸式、场景化的方式打造海丝沿线不同海域、不同国家、不同民俗风情的码头群、水上市集、主题剧场,构筑“吃住行游娱购展节赛”的多元闭环旅游线。

  (二十)打造好洛阳古桥古街古镇一体项目。以泉州申遗成功为契机,围绕洛阳古桥古街古镇,在原有策划和改造的基础上,再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加强旅游线路及最佳观赏时点、参访打卡点整体策划,引入民宿、餐饮、购物、游乐等业态,举办古桥音乐节、观潮节、风筝节等节事活动,围绕古桥文化创建一批文旅市集、展览馆、艺术馆、工艺馆、体验馆等,打造古桥共生艺术街区,弘扬非遗文化,讲好古桥古街故事,让遗产价值为更多人共享。

  (二十一)策划卡乐星球·国际海丝城项目。对接深圳华侨城文旅公司,丰富海丝文化业态,立足台商区公园体系,策划打造卡乐星球·数字化文旅产业体验园,为海丝生态公园、海丝艺术公园做业态品质提升,同时建设卡乐星球·卡乐干线作为交通连接纽带。在文旅产业体验园建设的基础上,引进海丝世界、万国欢乐港、国际海丝智谷、海丝未来湾等业态。

  六、实施消费潜力激发行动

  (二十二)强化市场营销推广。加强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宣传力度,鼓励线上线下结合,创新宣传推广模式,引进湖南卫视等实力较强的团队开展宣传推介。统筹不同季节、不同主题、不同形式的节庆活动,营造“月月有活动,四季有主题”的营销格局。运用媒体推广、名人推广、口碑推广、旅游网红推广等多元手段,紧跟时代步伐,抓住社会热点,精心策划事件营销、新闻营销,深入推进智慧营销,有效扩大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十三)搭建文旅产品展销平台。积极搭建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流通营销平台,引导景区建设“大众茶馆”“闽南特色小吃”“特色商品体验馆”,推动木雕、漆线雕、石雕、影雕等特色商品进入旅游消费领域。链接大泉州文旅产品资源,常态化举办泉州工艺品、农产品及海产品等购物节,利用国企搭建交易市场平台,大力推广旅游购物“现场下单、物流交付、线上续购”新模式,实现永不落幕展销,提升旅游购物便捷化水平。

  (二十四)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开发夜游百崎湖、夜游洛阳江等产品,丰富夜游观赏活动。在洛阳桥、洛阳古街、浮石营地、八仙过海、月亮湾、盘扣项目等景点,经常性举办百姓大舞台、非遗展演、灯光秀、音乐节、篝火晚会等多元化夜游项目,营造“白天游乐、晚上娱乐”的文化旅游氛围,打造一批夜间网红“打卡”地,涵盖夜间经济的吃住行游购娱,不断丰富夜娱文化体验活动。

  (二十五)提升公园运营管理。结合“梦回刺桐港”文旅项目,推动海丝生态公园走市场化运营路线,引入专业的商业运营团队,引进多种商业业态,常态化举办系列活动。对接融入全市闽南经典文化大型博览园项目,设计规划建设闽南文化展馆、泉州名人馆和华侨文化展馆等。激活海丝艺术公园红房子和绿房子艺术空间,引入新式茶道空间和咖啡时尚空间,对接艺术大咖,举办艺术展、画展、雕艺展等活动,打造艺术空间IP。将公园创建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打造成泉州城市艺术公园。

  七、实施文旅数字赋能行动

  (二十六)构建数字文旅综合服务平台。打造基于大数据共享的台商区文旅综合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涵盖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实现景区门票预约购票、酒店预订、旅游指南、导游导览、文创产品选购、游记攻略分享等方面功能。推动铁路、航空、地图导航等头部互联网平台与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传统旅游企业实现数据共享。

  (二十七)培育数字文旅新业态。探索性开发引入云宇宙、数字交互等业态,通过AR、VR、XR、裸眼3D等技术打通虚拟与现实空间,为游客提供沉浸式互动体验。加快“5G+文旅”“人工智能+文旅”等智慧场景应用,支持拓展“智慧+”“全媒体+”“网红+”等项目,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并举、直播带货同步。

  八、实施文旅配套完善行动

  (二十八)完善旅游交通体系。加快建设海江大道、海山大道、江城大道、国道G228线为基础“口字型”道路交通主干网,推进海湾大道、环百崎湖旅游风景道及慢行系统建设,完善旅游主干道沿线停车位、公路驿站、旅游码头等配套设施。以福厦高铁新泉州东站的增设为契机,规划站前交通网络及旅游交通枢纽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泉州台商投资区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打造旅游综合交通枢纽。绘制台商区文旅项目地图和自驾游地图,实施文旅景区景点项目交通标识专项提升行动,推动数字文旅交通地图上线。

  (二十九)完善旅游酒店民宿接待体系。加快推动铂尔曼酒店、维也纳商务酒店、赫丰酒店等高星级酒店建设,鼓励发展集装箱酒店、帐篷酒店、树屋木屋酒店、野奢酒店、悬崖酒店等新型酒店业态,加快建设各类露营基地。完善台商区民宿管理办法,在旅游特色村、沿海一线乡村等发展特色民宿,建设不同风格的民宿驿站、太空舱、网红客栈、集装箱房、胶囊旅馆等,形成布局合理、类型丰富、档次多样的旅游接待住宿体系。

  (三十)完善旅游餐饮服务体系。以特色化、精品化、品牌化为发展方向,重点开发老字号、农家乐、品牌餐饮、风味小吃、养生美食等地方餐饮。重点对台商区洛阳梭子鱼、海蛎、张坂鱼签、百崎小章鱼、肉丸和海蛏等传统地方美食进行包装和推广,打造台商区名小吃。同时,嫁接大闽南地区优质美食资源链接,打造闽南小吃推广体验中心。适时举办美食节、名品小吃赛、品牌餐饮评选等活动,不断丰富餐饮消费业态,让美食成为拉动旅游产业的新引擎,促进“旅游+美食”产业融合。

  (三十一)加强文旅人才支撑。实施文旅人才复兴计划,打通文旅人才引育用留环节。制定配套政策,重点引进和培育文旅产业策划、管理、运营、讲解和推广人才;联合华侨大学旅游学院,建设文旅人才培训培养基地;依托国企,引进专业文旅运营团队,打造文旅人才施展才华平台;依托雕艺产业和非遗项目,培育文化人才;引进旅行社,导入金牌导游和优质推介官;搭建网红主播培育基地,培养和塑造一批台商区网红达人。建立健全文旅人才服务机制,切实打造台商区文旅人才高地。

  九、保障措施

  (三十二)健全组织领导。成立台商区文旅产业经济发展工作小组,由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研究文旅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研究解决文旅产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牵头制定文旅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标准。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快文旅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整合区直部门和乡镇资源,把文旅产业项目建设纳入日常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综合协调服务。

  (三十三)强化市场运营。持续深化国有体制机制改革,壮大泉州台商投资区文旅公司力量,负责全区文旅产业的招引和运营、文旅品牌的推广、文旅设施的建设、节庆赛事的策划等事项。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资金和村集体资金为主体的投融资体系,引导国有企业、村集体、群众积极参与文旅产业发展,实现国有企业发展壮大、乡村振兴、利益共享。

  (三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设立文旅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海洋经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业态培育、品牌建设等。加大财政对文旅项目、文旅企业、文旅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文旅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依法依规落实国家支持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泉台管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政策措施》已经2023年区管委会第1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打造蓝色海湾文旅综合体的意见》,为打造“蓝色海湾”文旅品牌,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及泉州市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一)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企业投资文化旅游项目,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出让金),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建或扩建的滨海旅游、康养休闲、乡村旅游、体育运动等文旅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同一景区为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前2年、再3年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60%、40%给予奖励。

  (四)扶持海洋经济、文化旅游龙头企业,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按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经济贡献比前一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经济贡献比前一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实现前三年增长率后,第四、五年经济贡献分别比前一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按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五)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海洋经济、文化旅游企业,除享受区对上市企业专项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支持旅游标准化创建

  (六)对新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每个A级景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提升经费补助。

  (七)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八)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九)对新获评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十)对新获评为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获评为福建省帐篷露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对经区文旅部门推荐,新获评其他类别的“旅游品牌”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旅游品牌”指由各级文旅部门正式发文认可的各类称号,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休闲街区、观光工厂、研学旅游基地、“水乡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

  三、支持文旅融合发展

  (十二)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三)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十四)年度行业或文化企业发展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荣誉包含但不限于“全国文化企业30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企业”“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泉州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等重点文化企业。

  四、支持特色文旅产品供给

  (十五)鼓励合理利用山林、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优势,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未改变土地用途及功能、未破坏林木和耕作层、未改变水域海域自然属性的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建设特色餐厅、精致露营等文旅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文旅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六)鼓励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发展“互联网+旅游”新模式,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对总投资达到200万元、客房数量在5-14间的单个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十八)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获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九)在我区正式挂牌开展经营管理,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从业资质的农家乐(以农民或投资业主为主的各类自然人及法人,利用农村家庭实用住房或新建经营用房,并取得相应房屋产权证明,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吃住的接待场所),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容客在10桌以上且餐饮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补助1万元;容客在30桌以上且餐饮面积大于600平方米,补助3万元;容客在50桌以上且餐饮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

  (二十)支持开发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凡开发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驻场演出、旅游实景演出、地方曲艺、原生态民族音乐表演等项目,以及建设丰富游客夜间休闲的特色酒吧街区等的旅游企业,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经文旅部门报备并认定的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年演出场数不少于50场,每场不少于1小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国道、省道沿线自驾游驿站建设(需交通便利,新建的具备咨询、导览等服务功能,且停车场所不少于20个小车位,标识标牌完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文旅宣传营销

  (二十二)对乡镇结合我区品牌元素(如海丝、雕艺、侨乡、海洋等)主办的大型文旅活动(如旅游节、文化节、美食节、特色小吃评选、摄影大赛、短视频大赛、讲解员大赛等),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个乡镇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十三)文旅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由市级及以上文旅主管部门举办的展会活动,省外每场补助0.3万元,省内每场补助0.2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十四)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文创产品并获文旅相关部门奖项的,国家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市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5万元。

  (二十五)对与台商区无营销及媒体业务合作的企业媒体、自媒体或个人摄制台商区各类文旅短视频,供稿到区文旅主管部门并被采纳发布的,按短视频摄制费用的50%给予奖补,每个短视频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支持旅游市场开拓

  (二十六)对新获评为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国家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十七)对新获评出境游(含台湾游)组团社资格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八)对台商区域内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来我区旅游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实行分级奖励,年接待游客500人次(含500人次)以上2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0元,2000人次(含2000人次)以上3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5元,3000人次(含3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九)对台商区域外旅行社组织到我区旅游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且年接待游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按接待量排名前十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第一、二名奖励8万,第三至五名奖励6万元,第六至十名奖励4万元。

  七、支持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对在我区从事文旅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旅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或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1.5万元、1.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0.5万元、0.4万元、0.3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三十一)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并在我区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的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普通导游员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1万元。

  八、附则

  (一)申报单位需产权明晰,规划、用地等手续完备,不符合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享受此政策措施。

  (二)申报单位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逃税、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失信、涉黑涉恶等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三年内,不予享受此政策措施。

  (三)对申报单位(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全区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五)由区教育文体旅游局牵头、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承担本政策措施具体解释工作。

  (六)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泉台管办〔2021〕75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规范民宿经营发展暂行意见》的通知

  

泉台管办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规范民宿经营发展暂行意见》已经2023年区管委会第2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规范民宿经营发展暂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管理,提升民宿服务品质,促进民宿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第1号修改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象界定

  民宿是指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在乡村和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用房,结合当地自然景观、人文风俗、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和经营场所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二、申办要求

  (一)民宿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二)房屋建筑权属明晰、无争议。

  (三)民宿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主体建筑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客房数量不少于5间(套)、不超过14间(套),床位数应当在30床位以内(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

  (四)在符合我区国土空间布局理念和整体规划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利用公园、山林、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优势,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未改变土地用途及功能、未破坏林木和耕作层、未改变水域海域自然属性的方式开发建设的装配式民宿。

  (五)民宿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民宿建筑应当在申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经营用房进行建筑房屋结构可靠性或安全性检测鉴定,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鉴定结论应在Ⅱ级(含Ⅱ级)以上或Bsu级(含Bsu级)以上等级;商品别墅可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业主装修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诺。

  (六)民宿应当在开业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上传至福建省消防技术信息平台,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规定执行。

  三、申办程序

  (一)民宿名称预核准

  民宿经营者统一以“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民宿名称预核准。

  (二)提交申请

  民宿经营者在“亲清家园”平台上提交申请材料。

  1.普通民宿申请材料:

  (1)《泉州台商投资区XX乡镇民宿经营申报表》(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民宿建筑权属明晰证明,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县级以上契纸、镇票、村票等有效手续;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4)民宿建筑权属明晰、无争议的公告及照片(见附件2,公告需张贴在民宿经营房屋上,公告时间为3天)。

  (5)原始照片、建筑立面设计方案、装修设计效果图。

  (6)民宿装修后内外景照片若干,含建筑外观全景图、公共休闲区图、客房房型图等实景照片。

  (7)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民宿经营用房进行房屋结构可靠性或安全性检测鉴定合格报告。

  (8)装修完成后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

  (9)民宿经营承诺书(见附件3)。

  (10)房屋权属具结书(见附件5-8,对照实际情况提供)。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装配式民宿申请材料:

  (1)《泉州台商投资区XX乡镇民宿经营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项目立项或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合同文本。

  (4)原始照片、建筑立面设计方案、装修设计效果图。

  (5)民宿装修后内外景照片若干,含建筑外观全景图、公共休闲区图、客房房型图等实景照片。

  (6)民宿经营承诺书(见附件4)。

  (三)村(社区)镇核验

  1.村(社区)核验

  民宿经营者提交申报材料后,系统将申报材料推送到民宿所在村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对民宿权属无争议进行核验,若村委会(居委会)核验不通过,需说明原因并退回,待民宿经营者理顺民宿权属后再申请;若核验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推送到所在乡镇。

  2.乡镇核验

  乡镇收到民宿申报信息后,组织相关部门在3天内开展实地勘察。实地勘察后进行线上核验,若实地勘察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则核验通过;若实地勘察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相符,则核验不通过,乡镇将申报材料退回给民宿经营者需备注说明退回原因,待民宿经营者补充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四)区级认定

  乡镇核验通过后,民宿经营者以预核准的民宿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1.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办《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餐饮的无需办理)。

  2.向区民生保障局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相关手续办完后,由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标识牌。

  4.区公安分局根据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授予“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标识牌企业的名单,商情上级主管部门安装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二代证读卡器、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监控并接入公安系统等事项”。

  四、监督管理

  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政府为民宿核验和管理单位。成立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9),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授牌,以及向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民宿发展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民宿被核验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后,纳入全区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

  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民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筑立面设计及建筑风貌的把关;指导民宿所在乡镇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指导规范民宿收费行为。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星级民宿评定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负责民宿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年检;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配合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出台并落实民宿业相关扶持政策。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宿名称预核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审核把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装配式民宿项目立项材料;负责开发民宿申办线上核验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引导和督促民宿经营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民宿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和监督民宿经营者依法明码标价,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检查和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督促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利用民宿开展违法犯罪行为。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区安办):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抓好日常监管;配合所在乡镇做好民宿的广告店招、标识、标牌的整治。

  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民宿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管,加强对民宿业主的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民宿的核验、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生产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土地、建筑权属核验工作。

  区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审核把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装配式民宿项目与政府签订的招商合同。

  五、法律责任

  (一)核验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才可享受我区出台的民宿扶持政策,以及参加各级组织的文旅宣传推介活动。

  (二)民宿经营者需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若出现虚报、瞒报等情况,将直接取消申办资格;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改变民宿现状(如改变客房数、房屋结构、重新装修等情况),则需重新申办。

  (三)民宿房屋所有权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监督责任。民宿经营者对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级相关部门。对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民宿参照旅馆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服务,依法纳税。若违反有关规定,由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 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教育文体旅游局承担。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台管办〔202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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