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4-11-25 10:27 浏览量:

各县(市、区)文旅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30日

  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

  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六、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具体实施,一般每三年认定一批。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传承谱系清晰,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八、鼓励在泉州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九、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共10个类别;

  (二)传承人师辈尚在且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优先考虑师辈;

  (三)对于濒危的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四)在该领域内存在较大争议,暂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确已丧失传承能力的人,一般不再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六)某些群体性传承项目,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暂不予认定;

  (七)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十、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传承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特点、特色;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六)申请人保护传承计划,包括保护传承目标、已开展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保护传承措施等;

  (七)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八)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十一、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再推荐到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二、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环节。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评审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每组成员数为单数,不少于3人。专家评审组采取召集人制度,每组设1名组长。评审委员会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有关人员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组成,成员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包括评审组组长和其他专家;

  (三)专家评审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各相应类别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推荐传承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六)公示期满后,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传承人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传承人认定的,不予推荐;

  (七)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公布后,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及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泉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或与推荐传承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十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

  (三)依规定获得传承人补贴,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十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二)密切关注项目生存状态,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并向所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该项目保护的建议;

  (三)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传承人;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方面的调查、记录、整理、保护、发展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六)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传承情况。

  第四章 管理

  十六、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十七、市级、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濒临消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文化交流和合作,鼓励和支持与台港澳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十八、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申请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十九、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二十、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十一、本办法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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