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二)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本局的信息公开服务是否获得了群众的认可;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公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文旅民评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要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第七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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