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管理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维护各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及我局《政务公开五项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政务信息公开、面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政务信息公开、面向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
第三条 以任何形式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合法。在政务公开前,有关科室应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
第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政务公开的情况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并整理归档。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在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或以其它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1.本局的职能、权限、管理及审批事项。
2.与本局行政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3.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和纪律。
4.其它涉及社会公众权益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人员招聘、任免、晋级、交流和奖惩情况;
5.本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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