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6-25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泉文旅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2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4-01-16 09:21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为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水平,规范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文化企业的竞争力和总体实力,加快推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深化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12日

      

    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水平,规范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文化企业的竞争力和总体实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命名的,具有代表性文化特色,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优化升级、引领文化产业创新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示范基地命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视情增设评选。

      第二章 申报命名

      第四条 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评选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文化旅游部门初核、推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有一支较强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责任感较强;

      (三)在我市注册设立满2年,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纳入文化企业统计,以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四)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或是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

      (五)创新能力突出,在体现文化科技创新应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推动业态优化升级、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七)各县(市、区)文旅部门重点培育的文化企业或是规上纳统企业;

      (八)重点鼓励有创新亮点的文化企业申报,比如:自有知识产权、科技含量、知名文化品牌、同行业领军企业等。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介绍、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近2年经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需一并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企业资格并推送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选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各县(市、区)文旅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市属文化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报。

      (三)开展评审命名。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初审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从中择优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门户网站及泉州市文化产业网予以公示。

      (四)公示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命名并向全市通报,同时向入选企业授予“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牌匾、颁发证书。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县(市、区)文旅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评估,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警示或者撤销命名。

      第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设县(市、区)文旅部门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警示:

      (一)产品和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所属行业平均水平的;

      (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

      (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在示范期内不配合文旅部门开展活动的。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其称号: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或是迁出泉州市范围的;

      (四)受到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涉及财务、经营指标弄虚作假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基地称号的;

      (八)在示范期内两次以上不配合文旅部门开展活动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支持服务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获得命名后,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基地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自行撤销其命名。

      第十六条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文化创新、文旅融合,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文旅经济等。

      第十七条 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级相关专项扶持和财政资金奖补计划等。

      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提供示范基地经验交流、相互观摩、参展促销等便利条件。支持示范基地参加文化和旅游部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和市场推介活动等。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和服务平台,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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