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6-03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泉文旅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2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 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4-11-22 09:40

    各县(市、区)文旅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现将《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30日

      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有效保护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三、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定工作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具体实施,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地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有关各方可以协议的方式联合申报,也可独立申报并以项目扩展的方式存在。

      五、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文化交流中能产生重要纽带作用;

      (三)能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扎根于社会生活的文化传统,具有世代相传和鲜明泉州地域文化特点和人文特色;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五)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城市化、缺乏保护措施、文化移入而面临消失危险;

      (六)申报项目应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六、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基本内容、分布、历史、现状、重要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保护目标、保护机制,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能力、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五)项目图片及视听资料等;

      (六)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函;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七、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

      (二)组织专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评出推荐项目;

      (三)将推荐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项目推荐名单;

      八、市直属单位对其保护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九、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科学公正、坚持标准、择优评定、宁缺毋滥,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注重项目流传和影响的范围,不做地域上的平衡;

      (三)充分重视项目的内在联系,保持项目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四)多个地区并存的项目,原则上以地域扩展的方式确认项目的完整性。地域扩展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特殊情况可具体到项目所在村落;

      (五)传统医药、传统技艺(小吃类)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传统制作工艺,其产品应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六)严格把握信俗类项目的内在价值和流传、影响区域;

      (七)濒危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十、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名单进行初评和审议;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评审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每组成员数为单数,不少于3人。专家评审组采取召集人制度,每组设1名组长。评审委员会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有关人员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组成,成员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包括评审组组长和其他专家;

      (三)专家评审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各相应类别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推荐项目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六)公示期满后,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评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评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推荐。经复议后,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议名单;

      (七)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建议名单、公示结果,拟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公布后,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及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泉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第三章  保护

      十二、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统筹辖区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区域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计划,完善保护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由市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该市属单位应指导该项目保护单位,编制项目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计划。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报送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十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评定、公布,并授予标牌。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并妥善保管。未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标牌进行变更、复制和转授。

      十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市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位于本市行政范围内;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五)得到该项目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十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悬挂和保存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一制作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

      (二)在各项活动中可使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志;

      (三)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四)优先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讨、推广活动;

      (五)按规定申报获得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的其他权利。

      十六、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完善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收集、保存与展示相关实物;

      (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科学规范使用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六)定期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十七、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集体评议;

      (二)评议通过后,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组成专家组进行审议,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并公示、公布。

      十八、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等相关实物、资料的保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项目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并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创新保护实践,展示保护成果。

      十九、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

      (一)在科学有效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现代生活;

      (二)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非遗旅游商品、非遗衍生品及文创产品,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提升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三)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且形成鲜明文化形态的特定区域,可设立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制定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四)在社区、乡村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广泛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通过展览、展示、教育、比赛、大众传媒等途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众认知度,加强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其社会地位;

      (五)建设本行政区域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场所;鼓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该项目的展示场所,或在非遗旅游景区、非遗小镇内开设一定规模的研学体验场地,并向公众开放;

      (六)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贮,及时更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开放;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部门合作,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合力。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八)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项目保护单位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能力。

      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科研条件、能够承担培训及研发任务的相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和研究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二十、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二十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年度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送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由市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该市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该项目上年度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送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十二、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定期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保护和传承工作存在问题的保护单位予以约谈、警告,并督促纠正、整改。

      二十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制定突发、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突发重大事项。

      二十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评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疏于管理,引起传承人之间重大矛盾冲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八)保护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被宣告破产等事由已经不存在的。

      二十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评定,报市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六、对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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