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执法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计十一条,围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办案流程、后续监管、档案录入等作出全流程规范。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界定适用领域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履职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明确“首违不罚”法定内涵,坚持包容审慎与严守底线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二)实行清单化精准适用
实行清单管理,对《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泉州市文化市场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明事项适用“首违不罚”,确保执法有据、边界清晰。
(三)细化三项刚性适用条件
明确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以行政执法平台记录为依据,当事人两年内无同种违法行为记录,且仅限同一法律法规规章项下同类违法记录;违法行为未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明显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可当场或限期消除;可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无法当场整改的限期整改。
(四)规范分类执法处置流程
对可当场整改、当场消除危害后果的,责令立即改正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无法当场整改的,设定最长不超过15日整改期限,期满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整改到位的适用不予处罚,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强化后续监管闭环管理
明确“首违不罚”并非放任不管,执法过程中同步开展普法教育、警示提醒。对已适用首违不罚的同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一律依法处罚。所有案件严格落实平台录入、立卷归档,实现全程留痕、规范可溯。
三、实施保障
实施时间:本《暂行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责任主体: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方式:谢先生、陈女士,0595-2800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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