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文旅规〔2026〕2号)于7月6日印发,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十一条,全面规范违法所得认定原则、核算口径、取证方式、权利保障及特殊情形处置,核心内容分为五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法定认定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结合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定。严格落实法定要求,除依法应当退赔的违法所得外,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细化违法所得核算界定标准
明确违法所得包含违法行为直接收取的款项、交易完成且债权确定的应收未收款项,以及代为收费产生的获利收入。同时规范抵扣规则,当事人已依法退赔款项、处罚前已缴纳的相关税费,计入违法所得总额,没收环节依法予以抵扣。
(三)丰富复杂案件核查认定方式
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允许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并明确第三方保密义务。同时可采信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正式审计经营数据等权威材料,作为违法所得认定依据,提升认定结果精准性、权威性。
(四)规范存疑情形处置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事实证据依法采信。明确数额认定容错规则:经充分调查仍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总额的,不再单独计列,相关情节纳入罚款裁量考量;仅部分数额可查实的,据实认定可查清部分。
(五)做好与不予处罚制度的衔接
严格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免罚、不予处罚规定,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再没收违法所得,实现宽严相济、法理统一,确保执法尺度规范统一。
三、实施保障
实施时间:本《暂行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责任主体:由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方式:谢先生、陈女士,0595-2800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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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