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4-07-03 10:49 浏览量: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文旅规〔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4月30日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3月,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本省、本地区特色以及特有的文化形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2022年11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本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为了全方位落实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政府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要求,传承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项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市级代表性项目的范围和管理机制;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明确申报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条件、提交材料、程序和评定等;

  第三章:保护。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的制定、保护单位的权利义务、保护措施等;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奖惩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三、《管理办法》主要亮点

  (一)明确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有下列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文化交流中能产生重要纽带作用;能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扎根于社会生活的文化传统,具有世代相传和鲜明的泉州地域文化特点和人文特色;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城市化、缺乏保护措施、文化移入而面临消失危险;申报项目应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和职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悬挂和保存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一制作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在各项活动中可使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志;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规划;优先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讨、推广活动;按规定申报获得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的其他权利。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完善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积极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收集、保存与展示相关实物;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科学规范使用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三)明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撤销收回机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评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歪曲、贬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疏于管理,引起传承人之间重大矛盾冲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保护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被宣告破产等事由已经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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