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文旅规〔2024〕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1月12日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出台背景
2023年6月,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要求,规范了示范基地命名管理的总体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命名程序、示范支持、管理监督等方面内容。
为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水平,规范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文化企业的竞争力和总体实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市文旅局在2015年版《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修订了《泉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定》。后续市文旅局将依据《管理规定》开展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全面复核与新申报工作。
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规定》制定目的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申报命名。明确示范基地的申报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评选遵循的程序;
第三章:管理机制。提出对示范基地的要求,明确示范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企业发展、信息变更报告、警示与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四章:支持服务。明确示范基地复核工作要求,以及对示范基地在市场支持、资金扶持、品牌建设、人才培育、平台搭建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附则。明确《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管理规定》主要亮点
(一)明确申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有一支较强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责任感较强;在我市注册设立满2年,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纳入文化企业统计,以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有一定生产规模或是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创新能力突出,在体现文化科技创新应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推动业态优化升级、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重点鼓励有创新亮点的文化企业申报,比如:自有知识产权、科技含量、知名文化品牌、同行业领军企业等。
(二)明确予以警示和撤销命名的情形。对产品和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所属行业平均水平的、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示范期内不配合文旅部门开展活动的予以警示。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或是迁出泉州市范围的;受到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涉及财务、经营指标弄虚作假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基地称号的;在示范期内两次以上不配合文旅部门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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