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0-05-25 16:10 浏览量:

   为加快构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强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泉州市制定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建设周期为2018—2020年。

  创建目标

  到2020年,全市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东部)》,公共文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公共文化制度规范完善,拥有覆盖全市的文化设施和服务网络、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供给和文化服务、高效优质的服务能力和共享机制、规范持续的组织支撑和保障机制,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在全国具有良好示范意义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的制度设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经验与成果。

  主要任务

  以《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东部)》为依据,以深化“五个泉州”建设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建设,重点攻坚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资源整合转化利用和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等3个短板,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投入保障、社会参与等3个机制。

  具体措施

  一、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1、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符合标准、功能齐备、覆盖城乡的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每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2、推进市、县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在巩固、提升现有市级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各类剧院的基础上,加快市公共文化中心建设启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改造、歌舞剧院建设,启动市美术馆改建,确保2020年前完工。

  南安市规划建设图书馆新馆,丰泽区图书馆、洛江区文化馆和图书馆于2020年前完成建设。实现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按照标准补齐人均公共图书缺口。

  3、完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盘活基层文化资源,完成未达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改扩建和新建工作,实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有独立设置的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管理服务等达到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等要求。

  4、加强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利用各类基层文化资源,实现全市所有村(社区)建有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有文化广场),确保全市80%以上的村(社区)统筹建有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配套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广场。

  二、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1、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市、县两级公布并实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结合实施“文化泉州云”项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整合全市公共文化资源和数字文化资源,建成文化云平台,开发涵盖文化服务提供、文化产品配送、文化消费等“一站式”数字公共文化服务APP,进一步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总量,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配送,提供公共文化“菜单式”“订单式”服务。

  2、深入开展文化下基层、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和文化关爱工程。实施“万千百十”文化惠民服务工程,深入开展“三下乡”、文艺院团公益性低票价演出、百姓大舞台、温陵讲坛、府文庙之夏、威远楼之夏等活动。

  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政府主导、群众组织积极参与管理,国有文艺院团和民间表演团体共同演出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新平台,进一步满足基层群众文化需求,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便捷,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成果。

  优化农村和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实现每个村每月播1场以上电影(其中院线上映不足两年的国产新片比例不低于1/3)、每年有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

  建立文化扶贫机制、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机制,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设有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设立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专区和设施。

  3、完善流动文化服务和总分馆制建设。市图书馆、艺术馆,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各配备1台以上流动服务车,或以社会化方式配备流动服务设施设备;图书馆每年下基层的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50次,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2场以上,流动展览10场以上。

  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具有数字资源提供能力和远程服务能力。落实《福建省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文社〔2017〕51号),建成县级文化馆、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图书馆联网,构建以市图书馆为中心馆、各县(市、区)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及村(社区)图书室(百姓书房)、农家书屋为分馆,实现区域内通借通还的总分馆制。

  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各种方式,将百姓书房、街区自助图书馆建设列入年度工作内容,全市百姓书房建成总数达60家以上,进一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打通公共文化阅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开展馆际合作,推进本地公共文化机构互联互通,实现区域文化共建共享。

  4、加强数字文化建设。结合“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

  市图书馆拥有3个以上,市艺术馆拥有2个、市博物馆拥有1个以上的地方特色资源数据库。到2020年,市图书馆可提供服务的数字资源不低于30TB,各县级公共图书馆可提供服务的数字资源不低于4TB。

  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配备数字文化设施,具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固定上网终端、网络电视、手机等多种方式使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服务产品,以及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的数字服务资源。

  统筹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建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建设等项目,建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实现基层数字文化共建共享。

  5、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发挥泉州文化资源丰富独特的优势,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化产品。举办获奖优秀作品巡展巡演系列活动,发挥精品力作的社会示范效应。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6、落实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全面落实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免费开放政策。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56个小时,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42个小时,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县级以上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提供免费开放时段,每周免费开放时段不少于14小时。县级以上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设施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7、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交流与合作。以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点文化活动为平台,大力培育海丝文化交流品牌,加强与海丝沿线国家、地区的交流合作。

  加强群众文化活动国际交流,精心组织“东亚文化之都”、闽南文化、郑成功文化、妈祖文化、关帝文化、闽台对渡文化、凤山文化、“三同”文化等特色文化交流。

  8、实施“一县一品”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品牌项目。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乡村文化建设,推动农村文化传习所建设。充分挖掘闽南文化的精髓和特质及民间民俗文化、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重大事件、典型事迹,开展特色公共文化活动。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公共文化创造活力

  1、深入开展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根据泉州实际情况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各重点领域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机制体制,形成一批可操作性强、具备典型示范作用的制度规范和课题研究成果,并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2、探索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共建共享。突出共建共享,加强市、县两级公共文化资源统筹布局,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共建共享,深入研究群众、社会力量、文化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共建共享”机制,探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构中非遗保护“共建共享”模式,实施一批“共建共享”项目。

  3、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机构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市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和有条件的县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落实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征求公众意见制度。推进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表扬和奖励制度。

  4、建立以效能为导向的多元评价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并提高分值比重。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补助或奖励考核对象的重要依据;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对重大文化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实行监督和评估。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管理、运行、效能进行独立评价。

  5、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并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政策。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6、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

  健全完善各级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管理和激励保障机制,建立文化志愿者信息注册系统及数据库。组建由国有文艺院团、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艺术家、专家组成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等各类文化志愿服务。培育和发展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实施群众文化团队扶持项目,形成群众文化团队建设运行长效机制,建立群众文化活动交流平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7、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对接国家有关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促进文化消费。完善公益性演出特别是下基层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下乡演出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四部委《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

  四、强化投入和队伍建设,夯实服务体系建设保障

  1、加强资金保障。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测算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的资金,人均文化事业费支出(按常住人口计算)处于全省领先水平。支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经常性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经费的投入,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2、健全文化队伍。配齐配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确保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达到示范区创建标准,确保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有人办事、在岗服务。市、县两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示范区创建标准要求。加强业余文化骨干、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

  3、加强业务培训。把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纳入各级中心组、各级干部培训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教学体系。县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县、乡、村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文化队伍远程网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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