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0-02-05 15:40 浏览量:

市直文旅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 

   2.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试行)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25  

   附件1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控制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财务管理事项,主要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审批程序规范等。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或修订。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厉行节约、有效监督原则。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科学编制预算 

  (一)按市财政局的统筹安排及核定标准编制局年度预算,各科室根据上级资金补助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管理职能需要等提出预算意见,计财科汇总后编制预算草案,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市财政审核。 

  (二)预算涉及20万元以上(含)项目支出计划应同时填制报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资产配置类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编制一并统筹报批。 

  第五条 严格预算执行 

  (一)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复下达后,原则上不调整,预算资金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及内容进行开支,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不得相互挤占。因上级新增工作任务或发生突发事件等,确需调整项目用途或追加项目预算的(不含余经费同类项目支出细化调整),由业务科室提出项目预算追加或调整报告,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的报局长审定,10万元以上(含)的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部门专项经费按市财政核准预算进行安排,一般于每年4月、6月、9月分批次报批,由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年初预算及工作需要提出细化意见,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计财科进行审核汇总,报局长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年度部门专项经费原则上于上半年完成70%以上,9月末完成100%确保专项经费执行进度达到财政时序进度。 

  (三)健全预算执行分析、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各科室(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和考核,做好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涉及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由承办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填报,计财科指导协调,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后上报并公示。 

  第六条 落实预决算公开 

  规范实施财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计财科及时进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公开。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主要包括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一切经费来源均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按规定范围及标准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随意调整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免收或少收,杜绝漏收,改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经费支出实行先审批后报账制度,并实行一支笔审批。 

  (一)各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非日常办公支出的应有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项缘由),经计财科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审签,报局长审批。 

  (二)下达资金时,使用科室(单位)应提交拨付申请报告(或说明)及相关资金申报、预算明细表、单位账户信息等,计财科审核并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 

  (三)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出国(境)、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咨询费、公务用车等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按照《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行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四)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票据凭证附件齐全。各科室(单位)对报销票据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计财科对报销票据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五)单笔1000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遵照《泉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库〔2013305号)要求,推行公务卡制度,差旅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购置等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资产日常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统一集中管理银行账户,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严格规范票据的保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现金收入原则上应当及时缴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加强库存现金的盘点核查、银行存款的对账核查,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并做好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干部职工个人因公需要借款时应填写《借据》(一式两联),由计财科审核,经业务分管领导审签,报局长审批,并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借款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明确使用和保管责任人,严格按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具体日常管理按照《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实物管理由办公室负责,资产账务管理由计财科负责。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等由办公室、计财科按分工办理,遵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加强在建项目统筹和协调管理,实行从立项到竣工的全流程监督。 

  (一)属本局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审核)事项,由计财科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并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 

  (二)各业务科室是本科室业务归口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业主单位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业务科室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各业主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决算。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是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劳动人事、国有资产使用、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逐级审查制度。各科室负责具体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合同起草后,应当填制《合同审核表》,涉及10万元以上(含)经政策法规科和计财科初审(10万元以下的视需要可分别征求财务意见或法律意见),涉及大额资金、重要事项、复杂条款的还应由法律顾问出具意见或征求司法部门意见,分管领导审并抄报局长。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 

  (一)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授权科室签署;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由局长签署或委托授权分管领导签署 

  (二)编外人员人事合同的管理按《劳动合同法》及省、市人社、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新增编外人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人事合同由人教科与当事人签署。 

  (三)合同由各业务科室及政策法规科留存备案,如涉及经费报支的,还应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供财务档案留存。 

  第十 合同中应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确保项目实际执行与项目需求一致。合同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发生争议,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有关科室处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内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同时依法接受市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不断完善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年度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及时装订,分类按年归档。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可提供查询或复印。加强会计电子文档管理,及时备份数据,严格管理、存放,不得随意修改和复制。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财科负责解释。局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到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新政策调整内容执行。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合同审核表 

  科室: 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相对方 

及其代表人 

1. 

2. 

合同类型 

行政事务类□ 人事劳务类□ 财务资金类□ 其它□  

业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财务意见 

(如需要) 

 

签章: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 

(如需要) 

 

 

签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泉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泉财行〔2018〕960号)、《泉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泉财行〔2018〕9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泉财资〔2019〕400号)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文旅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工作,并实时更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则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的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人员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特种动植物;图书、档案。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后勤保障服务等用地;房屋指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食堂、锅炉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构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构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施。 

  2.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3.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专用仪器、科研设备等。 

  4.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家具、用具、装具及特种动植物。指单位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 

  6.图书、档案。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图书与档案。具体包括各种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 

  固定资产采购遵照《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行采购管理规定(试行)》执行,采购限额标准及配备标准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泉财行〔2016〕883号)等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财力承受等情况进行配置。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未列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各单位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验收无误后按规定送财务部门报账并送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自制、捐赠、盘盈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应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报损、出售、无偿转让等,均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由使用单位(科室)提出申请,必要时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经财务审核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确认(局机关报分管领导)。同时,资产管理部门应通过固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根据下列情形按权限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应均应报市财政局审批外,单位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各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事项,价值3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损失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价值3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所得收入,应按国家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各单位固定资产租赁应严格固定资产出租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各单位对外出租房产等固定资产,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通知》(泉财行〔2018〕315号)要求,及时制定出租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履行招租程序。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5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各单位应加强场馆(地)等资产临时出租出借管理,结合经营及行业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及经费供给方式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经费供给方式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原则上禁止出借给外单位或私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办理出借手续,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如在借出期间,借用单位或个人损坏借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员和财务人员至少每年对账一次。年终资产管理员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事项,要书面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及时查找原因,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确系正常损耗的要按照程序报批准核销。单位主要领导或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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