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等支出管理的通知
来源:文旅局 时间:2019-10-31 11:58 浏览量: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管理,减少经费支出,杜绝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支出管理通知如下:  

  一、接待费支出管理。接待需求科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局计财科审核,报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结算清单》、派出单位公函等。公务接待具体办法,国内来宾按《泉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泉委办发[2015]9号),外宾按《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泉财外[2014] 2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属招商引资的按《关于规范招商引资接待工作的管理办法》(闽商务财务2018〕32号)执行。 

  二、出国(境)费用支出管理。出国(境)费用原则上于年初报预算计划,年度支出原则上按市财政核准的预算数进行控制。局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前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折算汇率以审核当天的折算率为准,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应同时送市财政局审批。报销出国费用时应提供《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结算表》、财务票据等凭证。出国(境)费用报销标准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泉财外〔2014〕2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财政经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泉财外〔2014〕365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 

  三、会议费支出管理。会议承办科室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单》,经计财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报销会议费时应提供《会议费预算单》《会议费结算单》、会议通知、会议费公示单及会议费发票、会议签到表等原始凭证。会议场所原则上在局机关和市行政中心会议中心或直属单位会议室召开,确有需要的应按规定选择财政公布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国内、国际会议食宿标准等分别按《泉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泉财行[2017] 857号)及《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泉财外〔2015〕516号)执行。 四、差旅费支出管理。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按审批权限报批:其中处级以下人员省内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局长审批;局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局长出差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文件通知等凭证,其中,住宿费发票应备注出差人员姓名,住宿时间、金额等内容,机票应购买公务机票。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按《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泉财行[2015]54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财行〔2015〕591号)、《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泉财行〔2017〕595号)、《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二)》(泉财行〔2018〕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泉财行〔2019〕268号)、《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三)》(泉财行〔2019〕339号)执行。 

  

  五、培训费支出管理。培训费原则上于年初报预算计划,各科室应于每年2月前制定培训计划,经计财科审核后送人教科备案。各科室开展培训应当事先编制预算,填写《培训费预算单》,严格控制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培训费预算单》《培训费结算单》、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发票等凭证。讲课费等报销标准按《泉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泉财行〔2017〕867号)、《泉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泉财行〔2018〕963号)执行,劳务费等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泉财行〔2016〕508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相关规定文件汇编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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